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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邻关系的公法调整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1-10-18 16:5712

摘要:在我国,一提起相邻关系法律保护问题,人们一般首先想到的是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或相邻权制度,很少有人提到涉及公法的相邻法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以住宅小区为模式的居住形态逐渐替代了以往院落结构的居住形式,随之而来的是不断涌现的

  在我国,一提起相邻关系法律保护问题,人们一般首先想到的是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或相邻权制度,很少有人提到涉及公法的相邻法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以住宅小区为模式的居住形态逐渐替代了以往院落结构的居住形式,随之而来的是不断涌现的新型相邻关系纠纷,这使得原有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显得愈加笼统与浅显。民法相邻关系法的这些规定不仅十分简单,而且对某些重要的相邻关系也未涉及,使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我们只有赋予相邻关系理论新的内涵,才能为当前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行之有效的理论支持。

  一、民法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及缺陷

  (一)传统理论对相邻关系的调整

  不动产相邻关系,简称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简而言之,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相邻关系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制度,其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之平衡。”[2]

  我国的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散见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物权法》中。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一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仅仅用6个条文规定了4类的土地相邻关系,它们分别是: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防险相邻关系和地界竹木归属的相邻关系。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调整也有涉及。

  (二)传统理论对新型相邻关系调整的缺陷

  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或相邻权制度对相邻不动产纠纷的调整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仅仅依靠民法相邻关系制度远远不能解决相邻土地的空间利用和邻人利益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脚步的加快,以住宅小区为模式的居住形态逐渐替代了以往院落结构的居住形式,随之而来的是不断涌现的新型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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