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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调查引发的贸易壁垒及中国应对策略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0-12-25 10:4812

摘要:摘 要:美国将知识产权调查作为一种贸易壁垒。对中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并不能降低企业遭遇调查的频次;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越多,遭受调查的概率越高;对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企业越容易遭到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被判定侵权行为的比例并不高,可见,

  摘 要:美国将知识产权调查作为一种贸易壁垒。对中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并不能降低企业遭遇调查的频次;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越多,遭受调查的概率越高;对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企业越容易遭到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被判定侵权行为的比例并不高,可见,知识产权调查只是美国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美国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在案件数量、涉案产业、救济效果等方面已经超过了反倾销调查,美国知识产权调查会引发贸易抑制效应、贸易转移效应、技术研发效应和产业关联效应等,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弊大于利。由此,中国应该从政府、行业、企业层面构建宏观应对、中观保障和微观预警三大机制。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调查;贸易壁垒;贸易救济

知识产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自从1986年首次对中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调查以来,截至到2019年底,共对中国企业发起278起调查,占其对外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数的23.44%。美国对中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1986到2001年,共发起15起调查;而2002-2019年共发起了263起调查,占比高达94.6%,由此可见,美国对中国发起知识产权调查与中国商品对美出口额增长有正比例关系。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知识产权调查成为美国政府阻止中国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仅2019年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件就达到了25起,占当年美国对外发起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总数的59.4%。美国如此明显地将知识产权调查作为贸易壁垒的手段,应当引起中国的重视。

  一、美国知识产权调查引致贸易壁垒的事实依据

  (一)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与美国发起调查频次无关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通常依照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程度来衡量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GP指数)。过去30多年来,中国的GP指数不断提高,从1985年的1.33提升到2017年的4.37,到2019年上升到4.40,与美国的4.90和日本的4.72已经差距不大,超过了韩国的3.96和新加坡的4.27。可見,从立法层面上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发达国家已经相差无几。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在《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发布各国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指数(WEF指数),体现了一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2005年我国的WEF指数评分只有3.2,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到2019年这一评分已经达到了4.6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超过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但是,中国企业遭受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频次并未减少,反而大幅度增加。这就表明,不管中国如何提升国内知识产权水平以及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机制,均难以从整体上降低美国对中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频率。在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手段救济效果日渐受限且容易遭到报复和反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隐蔽性。

  (二)企业申请专利不能成为规避调查的手段

  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外国的企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专利或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这就表明该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竞争优势,且与美国同类企业存在技术差异。如果美国同类企业要求美国政府启动知识产权调查,其败诉的风险是较大的。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非美国企业向WIPO或美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越多,就会降低其遭遇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几率。然而实际情况与前述逻辑存在较大出入,甚至完全是呈相反局面。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与中国向美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之间呈明显的正向关系。这就表明,通过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利用调查产生的负面影响来延缓或阻止中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口才是其真正目的。由此而言,多申请国际专利或美国专利,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并不能成为规避知识产权调查的手段。

  (三)美国发起调查的频率与其商品贸易逆差增长呈正向关系

  如果将美国贸易逆差、对全球发起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数和对中国知识产权案件调查数放在一起分析,就可以发现,三者之间会呈现同步增长趋向。即美国商品贸易逆差扩大,美国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数就会增加。2010-2019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大幅度增长,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数量急剧飙升。这种同步化的趋势表明,美国已经将知识产权调查作为降低商品贸易逆差的重要救济手段。

  (四)被判定侵权的案件比例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72-2019年,就全球范围看,美国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比例只有11.9%。其中,判定中国企业侵权行为成立的比例为14.2%,判定日本企业侵权行为成立的比例为8.43%。换言之,有88.1%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最后是以和解、中止调查、未发现侵权、原告撤诉等方式结案的。这就说明,美国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最终被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案件只占少数。美国企业提请知识产权调查,只是将调查作为贸易壁垒的手段,看重的是调查过程中对被告企业产生的的负面效应,而并非追求真正侵权后果。

  二、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特点

  (一)立案数量多

  首先,涉案的产业过于集中,按照世界海关组织(WCO)HS编码分类体系,除了第3类的动植物油脂、第21类艺术品及古玩之外,其他的所有编码均涉案,被调查的产业覆盖率达到了91%。从涉案产业的集中度看,机电产品涉案率最高,比例达64.8%,其次是杂项产品,涉案率达到了11.4%。另外,化学化工产品、光学及钟表、医疗设备、塑料及橡胶制品等涉案率也比较高。其次,被调查企业的来源地比较集中。1972-2019年,被美国知识产权调查最多的经济体有中国大陆、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德国、法国等。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日本企业被调查最多;90年代,中国台湾企业被调查最多;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大陆企业被调查的最多。知识产权调查作为美国贸易救济的重要手段,如今涉案国家和地区也日渐扩大。从2000年至今,美国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数已经超过了反倾销调查案件数。2000-2019年,美国对外发起了756起知识产权调查案件,而同时期美国对外反倾销的立案数为602件,这也充分反映了知识产权调查在美国贸易救济体系中的地位明显上升。

  推荐阅读:《知识产权》杂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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