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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交通事故案件快速审判模式探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20-06-02 09:3812

摘要: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互联网庭审 重新鉴定 电子卷宗 作者:赵奕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一直在稳步增长,2008年的我国汽车保有量在4975万辆,截至2019年6月份,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4亿辆。[1]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互联网庭审 重新鉴定 电子卷宗

  作者:赵奕然
 

交通科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一直在稳步增长,2008年的我国汽车保有量在4975万辆,截至2019年6月份,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4亿辆。[1]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如何快速处理此类案件,不仅影响各法院的实际工作,更关乎受害人能否快速得到应有的理赔。因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快速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纷纷启动坚壁清野的封城策略,导致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按时进行,如何在防疫期间解决原本就困扰各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就有了更大的意义。

  一、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情况现状解析

  交通事故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区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大部分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比例。以上海市XX区法院为例,该区法院管辖范围为60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70多万,2016年全年该院审结的交通事故案件共计2875件,2017年3001件,2018年3253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审判压力大,案多人少是多年来法院的常态。

  二、交通事故案件审判难点

  (一)送达困难

  交通事故案件发生之后,人伤类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漫长的治疗恢复期之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而车损类案件中受损车辆也要进行定损和修理,等案件起诉至法院时,有些肇事方可能已经无法联系,送达情况不容乐观。尤其是经过2019年底爆发的新型冠状肺炎导致的全国封城之后,案件送达情况更加不容乐观,大部分城市为了防疫已经将邮政的配送严格控制起来。因法院传统送达方式的快递需当事人亲自签收,而多地封楼的现象普遍存在,笔者所在法院近期邮件退回率到达60%。

  (二)鉴定部门水平参差不齐,申请重鉴过多

  上海市有资格对交通事故案件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超过三十家,虽然有统一的定残标准,但是因不同伤者伤情的区别和鉴定人员尺度的不统一,更为甚者部分鉴定人员收受当事人钱款而做出虚假的伤残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应诉时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采取一律要求重新鉴定的“最佳策略”,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相应程度的麻烦。

  (三)证据杂乱

  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计算复杂,因涉及当事人就医的各种费用开支及后续的伤残理赔使得案件材料较多,各种证据杂乱。

  导致此情况的原因有:当事人在多家医院就医治疗,就医时间跨度长达一年甚至更久,相关病历及费用清单杂乱无序;因不完善的居住制度或当事人经常变动居住地,当事人在事发后难以取得用于诉讼的居住证明;部分当事人的用工单位为规避相应责任,没有给当事人建立用工档案或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使得事发后当事人无法取得完整的收入误工证明。以上种种都会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证据的认定增加难度。

  (四)案件代管款发放迟缓

  除了漫长的审理期间,交通事故的每个案件都有相应代管款需要发放。保险公司将相应赔偿款交至法院账户后由法院发放给当事人,这一流程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跨度较长,打赢了官司不能及时拿到钱,无疑不是一个理想的结果。

  三、前瞻性的建议和解决方式

  结合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试点的交通事故案件快速审判流程,针对该类案件,尤其是在防疫期间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多重送达机制,完善网上送达体系

  近两年来,上海法院系统针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开发了206系统,旨在采用大数据提高审判流程管理的效率,但是在送达方面还是采用的最原始的邮件送达。邮件送达是根据原告方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这需要原告提供真实完善的被告地址,但现实情况是事发后很多原告无法取得被告的实际地址,或者因为时间久远被告已经移居他处,针对流动性越来越强的社会大众,原告方的诉讼义务愈发加重。

  对此,笔者建议在受理案件后,法院工作人员首先应尽快跟保险公司核实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并核对被告联系方式,其次通过法院系统内网查询被告有无其他涉诉案件,以期找到被告其他地址,最后,应借鉴浙江高院跟阿里巴巴等大数据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被告最近网购收货地为邮寄送达地址。

  除此之外,在传统邮件送达之外,应加强网络送达,上海法院系统等已开始试行网上办公,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相关动态,翻看电子卷宗及联系承办法官等等,但尚未开始施行网上送达。5G网络的商用已经开始普及,万物互联下的法院审判工作也应借此东风,网上送达较之传统邮寄送达节省时间及物流成本,更方便当事人在第一时间获取案件信息。

  (二)建立法院与鉴定机构互联机制并制作鉴定人员黑白名单

  针对大量被提起重新鉴定的案件,审判人员应首先通过对重鉴申请的仔细审阅,结合人体伤残评级标准和原告提供的病历卡、出院小结、阅片报告等综合考虑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尽快处理,对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尚有疑虑的可就相关疑点通过法院与鉴定机构共同组建的微信群等网络互联通道与鉴定人员尽快联系并排疑解难,亦可询问中立第三方有资质人员,对确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尽快提交上一级鉴定机构。现阶段上海市有资格做重新鉴定的机构对新送鉴的鉴定周期已经超过半年,对被告申请的重新鉴定不宜一律送鉴,因此举动不仅会拉长审限,亦在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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