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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讨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 要] 中小国有企业通过与民营企业结合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将中小国有企业存在的发展弊端逐一消除,并凭借市场化的方式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参与各项社会竞争,提高中小国有企业资产回报效率的同时,对中小国有企业资产效率进一步完善,在市场化条件下

  [摘 要] 中小国有企业通过与民营企业结合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将中小国有企业存在的发展弊端逐一消除,并凭借市场化的方式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参与各项社会竞争,提高中小国有企业资产回报效率的同时,对中小国有企业资产效率进一步完善,在市场化条件下确保中小国有企业的盈利实现可持续增长目标。然而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并购民营企业所开展的混合所有制在发展过程中还缺乏一定的完善性,导致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应加大对相关风险的深入分析,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提升中小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水平。

  [关键词] 中小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管理论文

  由于受我国国情影响,我国经济制度具有较高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制度逐渐形成两个方向——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政府部门为了彻底打破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隔膜,将传统各自发展、互不影响的状态彻底扭转,对二者进行了全面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和管理条例,使二者在保持一定区别的基础上,互不矛盾,并且能够对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隔膜在社会经济整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然会被彻底打破,并且在混合所有制的辅助下,能够充分满足各种所有制追求优势互补的需求。因此,加强对中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研究,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一)為中小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机遇

  中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结合之后,能够发挥自身具有的优势,利用民营企业具有的资源和机遇,从而为中小国有企业获得更多发展机遇、扩大生产规模、进入全新领域提供帮助。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与中小国有企业结合之后,能够在保持自身独立特色的基础上,对发展渠道进行拓宽,提高产品的影响力。也就是说,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推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发展,不仅能够促进二者功能价值的快速融合,而且还能实现在某一领域做大、做强的目标。

  (二)促进中小国有企业实现资本经营

  中小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能够对与之结合的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理性的资产评估,或者在合作过程中,可以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竞争能力的民营企业。这样能够使民营企业在与中小国有企业结合之后,通过合理的包装、整合,确保开展的资本经营活动具有较高效率。也就是说,在二者结合之前进行严格的筛选、评估,在结合之后进行合理的包装、整合,提升中小国有企业资本的盈利水平。

  (三)促进中小国有企业实现保值增值

  当中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结合之后,能够在现有市场规模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资本投入和提高技术水平,进一步拓宽市场经营领域,实现对企业成本的有效控制,提高各项管理措施的全面性。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对与民营企业有效合作这一机遇的把握,能够对存在的金融问题进行及时调整,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同时,还能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状态,实现民营企业保值增值的目标。这样的方式无论是对中小国有企业而言还是对民企而言,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双方实现互惠互利战略目标的有效措施。

  (四)确保中小国有企业获得特殊资产

  在中小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有效结合之后,中小国有企业不仅能够充分利用民营企业拥有的战略机会,还能对码头和土地等稀缺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当合作的民营企业拥有自身独立特色品牌和多年经营经验时,那么在与中小国有企业合作之后,就能使其获得销售链条、专利技术、品牌等一系列无形资产。不仅能够使中小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影响力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还能使中小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各自发展水平得到不断提高[1]。

  (五)满足国家对中小国有企业的考核要求

  通过对我国中小国有企业经营现状的分析可知,一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自身不具备满足国家标准考核要求的能力,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实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这部分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对混合所有制相关措施的有效应用,与具有较高经营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合作,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经济收入水平,而且还能强化自身的经营能力,从而达到甚至超越国家规定的考核标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2]。

  二、中小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的风险

  (一)决策风险

  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为了应对上级检查和国家考核,在对合作民营企业进行选择的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合理性、全面性的分析,导致合作策略的制定缺乏可行性。通常情况下,当中小国有企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缓慢、企业发展频频受阻的时候,一些中小国有企业管理者为了提高企业经济利润、满足考核要求、获得高额奖金,会遮掩经营管理问题,从而在与民营企业展开合作的过程中,导致企业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在与民营企业进行合作之前,中小国有企业管理者缺乏深入调查和客观评估,从而无法对潜在的风险问题给予正确认知,对合作策略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具有的重要影响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导致中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作以失败告终[3]。

  (二)被合作民营企业隐瞒信息

  在与民营企业进行合作之前,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并没有对民营企业具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使民营企业出于对并购成功、提高自身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经常会采取各种手段对自身不良财务数据内容进行掩饰,从而使财务数据缺乏准确性,增加了中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作风险。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对担保、诉讼、债务信息进行隐瞒,还会导致中小国有企业承担一定法律风险和债务风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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