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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链式分配机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内容摘要: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时代即将来临,但囿于技术黑箱的客观存在,无论何种智能水平的无人驾驶汽车均可能产生侵权。由于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无需人类驾驶人进行干预,其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将发生变化,责任承担将不同于传统机动车责任。结合无人

  内容摘要: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时代即将来临,但囿于技术“黑箱”的客观存在,无论何种智能水平的无人驾驶汽车均可能产生侵权。由于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无需人类驾驶人进行干预,其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将发生变化,责任承担将不同于传统机动车责任。结合无人驾驶技术研发、生产、监管、使用的实际,每个环节均需要清晰的责任体系规制并形成链式分配机制。研发者需要遵循人类的基本伦理,并对“负面清单”下的侵权承担严格责任。负有严格责任的生产者承担基础性义务,但存在免责条款。使用者必须承担恰当的义务,监管者对于市场准入、数据控制、事后处理负有监督责任。施行强制责任保险与使用保险并行制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人享有责任限制。此外,由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基金承担补充义务。通过完整的责任分配机制,在促进无人驾驶行业发展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关键词:算法 侵权归责 风险效用测试 责任分配

无人驾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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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与存在人类驾驶行为的“有人驾驶”汽车不同,“无人驾驶”汽车利用全智能、自动化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由电脑控制车辆,人类脱离干预驾驶,完全由计算机完成所有车辆启停、动作控制、碰撞规避等传统需要由人操控的驾驶过程。〔1 〕就现实而言,有关无人驾驶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的需要。〔2 〕例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必须取得驾驶证,这就造成无人驾驶机动车驾驶主体的认定与规制存在法律空白——谁是驾驶人?谁应该取得驾驶证?无驾驶证能否進行开放道路测试?从更为复杂的责任划分体系分析,若计算机独立作出驾驶判断的无人驾驶车辆造成人身伤亡,目前的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体系已捉襟见肘。〔3 〕机器完全自主地驾驶意味着由人工智能基于其感知的信息与预设的程序算法适用“获取数据→计算数据(即类人思考)→作出判断并行动”的应用范式,而无需人类的指令介入或分析判断。〔4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在驾驶主体上存在根本性区别,使得其侵权责任的划分与现行体系产生明显不同。在现行法律责任体系中,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其责任认定的核心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但对于无人驾驶而言,“过错”这一颇具主观色彩的要件如何认定需要重新审视。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事故时,对过错的划分需要对无人驾驶系统所依赖的算法决策和运算机理具有清晰明确的认识,这不仅涉及立法技术问题,更关系到如何在更高层面处理人与人工智能之间伦理的权衡问题。

  人工智能法应汲取过去互联网等科技法无法回应实践的教训,以避免社会治理中可能出现的纰漏。〔5 〕法律责任的体系设计和审判应用,应当对责任主体的扩大作出正向回应和有效调整,“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6 〕无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责任至少包括合同、侵权、产品、保险等多种责任,有关其侵权责任归属需要予以明确,由何种主体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先行研究。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重新界定风险承担的方式,建立完整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链式分配机制,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系上法律安全带。

  一、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链式分配

  无人驾驶引发的事故涉及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生产者、强制保险公司甚至无人驾驶汽车等多方主体。侵权损害分配责任的合理性,需要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性重新厘定。有学者提出,让生产者承担更多甚至唯一的责任。〔7 〕笔者认为,责任分配的出发点应是在对受害方进行保护的前提下,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果由生产者承担所有与无人驾驶汽车有关的侵权责任,无疑将增加生产者不可预期的侵权责任,导致没有生产者愿意不计成本地投入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最终阻碍进步。〔8 〕也有学者提出,对于人工智能体引发的侵权,应当规定严格责任,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定责任。再依据事实的不同,对应各自的因果关系,从而决定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主体之间的过错比例、责任分担。〔9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表面上分析较为科学,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很难落实。因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定在无人驾驶汽车上发生了变化。

  无人驾驶依靠的是机器自我学习而应用到场景中的能力,具体到实际,仍需无人驾驶汽车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选择。同人类大脑的认知决策机制不同,人工智能体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计算所有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不受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其会选择计算得出的最优方案,这种方案可能超出人类的常规认知。例如,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不可避免的碰撞时,人工智能体可能会选择主动碰撞路人而保护自身。当发生侵权事件时,即使对于人工智能体的每一步运算均可以依靠技术手段溯源,当事人能否通过技术手段查明问题的源头颇具困难,从经济成本上考虑也并不合适——这实际是法律抽象化与技术黑箱化之间的必然冲突。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有侵权损害就必须由主体承担责任,不应基于损害是由人工智能体引发的理由去限制受害人可获得的救济。清晰的责任制度是现代责任文化的体现,从技术研发、应用到最终的实际投产,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每个环节都应该并且可以找到清晰的责任制度加以对应并形成链条,避免无主体担责的窘境出现。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虑调整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体系分配,建立链式分配责任体系:一是依托现有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性规定,减少因立法的变化而造成社会整体成本,例如生产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严格责任保护不变;二是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客观变化,适度调整传统责任分配体系。不应将所有责任仅强加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身上,而对于技术的研发者、使用者、获益者仅有道德提供的无强制力约束,即链条内的主体均应有恰当的责任制度予以规制;三是调整后的责任分配体系必须形成侵权责任风险分担的闭环,通过明确各个环节的清晰责任架构,形成完整的侵权责任分配链条,在保护被侵权人利益与促进技术发展间提供良性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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