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如何预防信用卡犯罪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核心期刊论文2014-09-29 17:401
摘要:摘要:小编鉴于目前有好人用信用卡,本文拟以信用卡犯罪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信用卡的产生发展历史,以及以往出台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介定,其后介绍了信用卡犯罪的个别形态。在此基础上,小编主要分析信用卡犯罪行为成因,
摘要:小编鉴于目前有好人用信用卡,本文拟以信用卡犯罪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信用卡的产生发展历史,以及以往出台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介定,其后介绍了信用卡犯罪的个别形态。在此基础上,小编主要分析信用卡犯罪行为成因,并对于如何杜绝该类犯罪行为,如何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犯罪,形态,原因,对策
随着近些年信用卡的出现,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信用卡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信用卡为人们带来许多便利,渐渐开始发现有些依赖它,也正是由于人们依赖乃至开始大量使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然而由于技术的局限性以及漏洞的不可避免性,有些不法分子借机窃取银行客户账内资金,而且这种犯罪非常之多,手段多样随时翻新,以信用卡为手段来窃取客户资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网络及生活当中看到相关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笔者即以信用卡为研究对象,提出该类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信用卡概念介定
信用卡概念首先需要介定一下。刑法上所指的“信用卡”是否也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这点在实践当中有时是很难区别开来的,尤其在《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还没有出台以前,对于信用卡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就存在很多难以解释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1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此种信用卡的定义为广义上的信用卡,相当于今天所说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在内。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这三个概念也逐渐被使用以至混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27日又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银行卡主要是指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是,信用卡可以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另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还将信用卡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除此之外,信用卡还有很多种分类,在此不一一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里,对于信用卡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利用借记卡等新品种银行卡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否定了将借记卡排出在信用卡犯罪范围内。笔者认为,这一立法解释完全符合信用卡犯罪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有利于更好地打击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行为。刑法领域中的信用卡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领域上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犯罪形态
利用信用卡犯罪,已成为一种很难扼制的现象,随着人们网络交易的增多,以及电子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者的增多,这种犯罪现象已经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必须加以防范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笔者参照相关资料,简单列举以下几种,以窥其一斑。
(一)骗取或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
有一种便于携带的手持型信用卡信息记录器,这种机器大小如一般移动电话,也不需要与刷卡机连接。犯罪分子一般会假装帮助客人结帐的酒店侍者或餐馆跑堂,他们可以把机器放在口袋,当拿到一张信用卡的时候,只需转过身将信用卡放在口袋里面,从机器上面的裂缝刷过即可便会留下信用卡基本信息。还有些方式已为我们熟知,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信息提示,有时发送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还有些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持卡人在何处消费的提示,当持卡人拨打短信中提供的电话查询时,诈骗分子会诱导持卡人到ATM机取消自动转账功能,并提示操作程序(实际为转账操作程序),实际使客户账户内的存款被划转至诈骗分子的账户里,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这种诈骗手段已为很多信用卡消费者知晓。
(二)利用ATM机盗取密码或转账
还有些诈骗分子利用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取款时按如下程序操作:先插卡输入密码,按输入键确认后再按转账业务键,再选择卡转出转账键;然后快速输入本机备用号码后按输入键确认;接着输入取款金额,按输入键确认,从而使客户账户内的资全被转入指定活期账号内。犯罪分子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从而轻易得到消费者信用卡上的钱。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ATM机窃取消费者的密码,比如把摄像头安装在ATM机上侧,在远处他们即可以看到被窃者本人,通过其它方式盗取信用卡,再自己取出卡内货币。在ATM机内装钩子或其他装置,截获客户银行卡,致使设备暂停服务,通过窥视客户取款密码或在ATM机上粘贴能套取客户输入指模的特制薄膜等方式获取客户密码,从而利用银行卡及密码直接盗取客户资金;在客户取款时故意扰乱,致使ATM机暂停服务,并通过“指导”客户操作的方式骗取客户密码,当客户暂时离开时,取走银行卡到其他ATM机上盗取客户资金。
(三)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手法也很多,一般采用短时间内多次、多地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银行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由于我国银行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而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各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的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另外,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不法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是在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有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货,大肆作案。还有些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
(四)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
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自动语音提示提供国内各大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和金融服务,客户使用此电话进行查询后,诈骗分子可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这种方式是最不容易被人查觉,而且危害是最大的,通过这种手段,不法者获取银行客户的账内资金,这种犯罪侦查也是相对比较难的。需要一定的技术侦破。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窃取客户资金,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提示要将交易款存入客户的个人借记卡中,同时向客户提供咨询电话,告知客户通过该电话查询交易款是否入账,由此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诈骗。
除此以外,还存在很多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方式,比如说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来窃取账内资金,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甚至捡来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
三、信用卡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技术上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信用卡大多采用磁条卡技术,磁条卡是一种磁介质卡片,由高强度、耐高温的塑料或纸质涂覆塑料制成。通常,磁条卡的一面印有说明、提示性信息,另一面则有磁层或磁条以记录有关数据信息。从技术上来讲磁条卡存在着数据信息比较容易被复制或盗取的先天安全隐患,只要有相应的持卡用户的数据信息,信用卡是非常容易伪造的,国际上也形成了专业伪造信用卡的集团,通过窃取的用户信息,在特定的仪器上伪造信用卡,一般伪造一张信用卡只需30秒钟时间。为防范伪卡制作,国际上现在已采取电子芯片卡的方式取代原来的磁条信息卡,通过工艺更复杂、加入防伪标识的电子芯片来遏制伪卡制造行为,而我国仍采用工艺简单的磁条卡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伪造。同时,设置在各银行网点上的ATM机存在技术防范的漏洞。
(二)相关信息流通水平落后
由于我国公共通讯网络建设起步晚、覆盖率低,对信用卡业务通讯支持能力差,造成了一些信用卡不能在全国范围能查询余额、通存通兑、实时记帐,在客观上形成了信用卡业务的潜在危险。信用卡作为银行的一项新业务,相比较储蓄会计、专业等传统专业,内部管理制度尚在健全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环节比较多。加之在市场同业竞争压力和市场前景诱惑的共同作用下,发卡银行普遍追求发卡数量,寻求市场占有率,而忽视资信审核、配套防范设施建设。如一些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证件审查不严,有的甚至仅仅是对申请表进行书面审查,对其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或自行降低资信调查标准。一些银行的ATM机虽然安装有监控设备,对客户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录像,但没有专门人员对录像进行实时监控,导致人机脱离,监控形同虚设。
(三)持卡人的信用卡知识匮乏
有些客户对于信用卡了解甚少,有的只知道信用卡有存取款的功能,至于其它,在所不问。一旦发生信用卡的丢失,或者遇到棘手的问题,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与可乘之机。持卡人的这些不良用卡习惯,如对信用卡密码保管不慎重、随意丢弃取款凭证、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存放、失卡后不及时向银行挂失等,都给犯罪分子窃取信用卡信息或使用信用卡提供了方便。如果持卡人对此稍加注意,便可以减少许多有可能避免的损失。
四、信用卡犯罪防范对策
在分析了信用卡的犯罪形态以用产生原因之后,有必要对信用卡犯罪查找一些对策,以防范这类的犯罪的蔓延,笔者认为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道德品质教育
中华上下五千年,一向对盗窃等犯罪行为施以重罪以及道德上的遣责,如果道德水平提高了,勤劳致富、按劳分配的理念必会深入人心,不劳而获或靠犯罪所得将为整个社会所鄙弃,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与大力宣传,倡导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所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依然需要大力提倡精神文明,而不是仅仅把它停留在口号阶段,所以这未尝不是防范犯罪活动猖獗的应有之义。
(二)加强信用卡业务的宣传,普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在这个无卡不通的时代,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必备的生活必须品,加强宣传力度已是迫在眉睫。比如说利用新闻媒体多加提醒,以及电脑网络,向客户和特约单位发放信用卡安全知识小册子,宣传信用卡基本知识,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信用卡的安全知识。另外,可以做公益广告,以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觉到信用卡风险的存在以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不安全因素,提高人们对于信用卡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我们可以交易场所增加防盗的氛围,例如在入口处语音提示信用卡客户注意安全提款,在这样可以增加人们对于信用卡的自觉防范意识,提高防范的主动性减少被动性。
(三)银行加强技术支持
银行技术含量不够给犯罪分子如此多的可乘之机,所以银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在前台的收银人员,在柜台交易中,犯罪分子利用收银人员的业务不熟练,业务能力不强,这样非常容易出现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在技术方面,还应当研究新型产品,比防伪商标、标志或防伪卡,积极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加大科技投入,比如说,引进新型防伪卡,智能卡,激光卡,生物卡等,从而使银行业与新型科技接轨,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银行内部也相应应当提高安全性能,加强内部软件的监测与随时更新,减少病毒入侵的机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以及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客户密码,进入银行的金融系统,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只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业务网络,才有可能杜绝信用卡犯罪的一再发生。当然犯罪总是同步的,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高,他们也会相应的改变应对技巧,从而钻其漏洞。这就需要银行的业务精英们与时俱进,防范犯罪分子钻其技术漏洞。
(四)提高信用卡发行标准
由于现代的社会、经济关系愈益复杂,法律很难对银行的行为作出疏而不漏的严密规范,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需要,往往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发行信用卡,且信用卡发行的标准不断松动与降低。简化信用卡申请程序,降低信用卡发行标准,可以为社会、公民提供更多、更灵活、更有效的服务,但是,这种权力如果被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则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卡发行不应是银行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而必须要对之加以限制,使之行使符合一定之规。该规定既包括实体要求,如对信用卡申请人财产、信息,也包括程序要求,信用卡申办人应自行填写个人全部信息而非在一张申请单上签名了事等等。
(五)完善相应法律体系
应当普及信用卡犯罪知识,并从严处置类似的犯罪行为,否则犯罪活动的猖獗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与金融行业的不稳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一项主要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规,该办法本身尚不够完善,而且漏洞百出,在市场经济已很繁荣的今天,已经难以适应相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在规定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也需要明确对信用卡违约及犯罪行为的处罚,对各类新拓展的信用卡业务,应及时研究规范,形成完善的信用卡金融法规体系,同时,还应加强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做到对信用卡业务授权,核算以及透支、催讨等管理有章可循,职责分明,要进一步严格执行信用卡的审查、审批、发放等业务制度,严格信用卡支付名单的印刷传递、管理,对作废的名单及时登记、销毁,应作作废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只有当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出台后,才有可能使人知其不可为而不为之,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
(六)落实赔偿制度
信用卡被盗用或盗刷后,虽然大多银行有所谓的48小时赔偿制度,但由于被害人发现损失往往已经都是在收到账单后,且银行理赔程序十分繁琐,使得该制度没有很好的起到为持卡人提供保障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信用卡犯罪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第一,扩大范围,增加损害补偿制度。现行赔偿制度仅仅集中在直接损失,而持卡人因此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因此也应该纳入赔偿的范围;第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银行及其代理人过错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应在持卡人损失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损失;由于犯罪行为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的,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由持卡人提供等额担保,但最终损失应由犯罪人赔偿,如犯罪人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被法院确认后,持卡人担保应依照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予以取消,由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将银行的损失在持卡人与银行之间进行一个衡平。
对信用卡合法使用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大要求。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由于信用卡犯罪多发且原因各异,在现实中预防信用卡犯罪应当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个人等多种形式的互相配合,从而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体系,保障信用卡制度良好运行,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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