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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要:利用虚拟变量法对严打政策的计量经济学研究发现,严打政策对暴力犯罪产生了显著的威慑效应,而且还存在着后续威慑效应。但对财产犯罪和总犯罪的威慑效应并不明显,这和严打的重点打击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的占比是有关系的。严打的威慑效应是严打长期存在的

  摘要:利用虚拟变量法对严打政策的计量经济学研究发现,严打政策对暴力犯罪产生了显著的威慑效应,而且还存在着后续威慑效应。但对财产犯罪和总犯罪的威慑效应并不明显,这和严打的重点打击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的占比是有关系的。严打的威慑效应是严打长期存在的技术基础,官员面临的现有博弈格局和成本收益状况则是严打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严打;威慑;政治经济学

  引言

  严打是我国应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峻治安形势的一个常用手段,被认为是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一个基本刑事政策。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正式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后大量的研究都集中在了新提出的刑事政策上,对于严打的关注变得更少。不过毕竟严打存在了这么多年,深刻影响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转换问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但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却有一些分歧,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从严打政策全面转向为宽严相济;[1](P150-159)有的则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了严打政策。[2](P117-122)很多学者对严打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尽管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严打诸多的弊病(如对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些破坏、法律执行中的不公平、一些冤假错案的造成等等)却是学者们所公认的。

  但是,无论是政策层面从严打到宽严相济提法的转向,还是学者们对严打弊端的诟病,仍然都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现实中的各级政府、各个行业甚至各个单位,却仍然非常偏好严打的使用。地方政府层面诸如重庆的打黑行动,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而行业层面如奶粉的全国大检查、醉酒驾驶的全国性严厉打击和矿难的严查等等,都表明严打仍然还在被普遍的使用,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

  应该说对于严打国内的规范研究是非常多的,但是相应的实证研究则相对缺乏,这将是我们想要开展的工作。我们希望从实证主义的视角对严打政策进行一个政治经济学分析,所关注的问题是,严打这么多年来被广泛使用,那么它打击犯罪的效果究竟如何?它对不同的犯罪种类是否有不同的威慑效应?如果严打威慑了犯罪,那么它的威慑力在多长时期内还会明显存在,即严打是否有着后续的威慑效应?在计量分析结果的基础之上,我们进一步的对严打进行一种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要解释的问题正是前面所揭示的现象,即为什么各级政府、各个行业如此地偏好严打,而这个问题的分析又和前面的实证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最后,我们在实证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展望严打政策的未来。

  严打政策的未来

  严打虽然会有各种代价,但在现有的博弈格局和成本收益状况之下,严打成为了政府非常好的策略选择。可以预见,如果以上的这种成本收益格局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么严打依旧会普遍地被使用。只有未来犯罪形势变得不那么严峻,或者其他治理措施也能够比较有效而且成本较为低廉,或者官员的考核激励机制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官员的成本收益格局才可能发生变化,严打被普遍使用的状况才会得到根本性的改观,也才可能期待严打不再是运动性的,而真正的成为宽严相济。

  严打政策虽然可能会出现学界所言的各种负面影响,但是严打确实能够提高惩罚概率、惩罚严厉性与及时性,尤其是对于惩罚概率和及时性的提高是能够很大程度上威慑犯罪的。而对于有些犯罪,也是不可能通过社会治理而减少犯罪的。比如醉酒驾驶,我们不可能期待整个社会不饮酒①,所以保持高压状态,通过长期的严打保持惩罚概率接近于一,能够产生非常好的效果。这在前期的醉驾严打中我们也能够很清晰地观察到。只不过,我们要强调的是严打只是用来提高惩罚确定性和及时性的,并不是为打击而打击,更不是可以忽略证据、忽视程序以及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要想改变严打的过度使用,减少或消除严打的各种弊病,只有从政府面临的约束条件上采取措施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第一,严打政策要变得更为科学和严谨一定是以社会的改善为前提的。如果犯罪率仍然维持高位甚至继续攀升,那么我们不可能期待严打变得更少。在犯罪率高或者增长率大幅攀升的非正常时期,严打也必然是非正常的。所以,对严打政策的改进不能单独依靠严打政策本身会出现质的变化,如果仅仅从严打本身入手修正严打,那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有从社会治理方面下功夫,才可能实现严打政策根本上的华丽转身,朝向更为理想的法治迈进。从中国犯罪率的实证研究中可以看出,减少收入分配不平等②、大力投资于基础教育③、加大流动人口④的服务与管理及改进社会福利①等都是很好的努力方向,会有利于中国犯罪率的减少。我们也只有采取这些社会治理措施,政府维护稳定的压力才会有根本性缓解。在此基础上政府才可能变得不再严重依赖于严打,走向规则之治。第二,要形成引导、激励政府官员进行社会治理长期投资的机制,并将这些制度化。这就必须要改进官员的考核、激励和晋升机制,改变官员的“政绩”观念,改变政绩的认定标准。对各种隐形的贡献和长远的努力要给予认可和鼓励,对造成巨大隐形成本的不能给予提升,将各种看不见的成本和收益纳入考核体系,这样才能改变官员的成本收益格局,促使各种社会治理措施成为官员更好的选择,从而放弃运动式的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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