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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职称论文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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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两篇法律专业职称论文主要介绍建筑消防和公交车超载法律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在消防、物业以及逃生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公交车超载违反了机动车超载的相关规定,以下两篇论文进行了详细论述。

  这两篇法律专业职称论文主要介绍建筑消防和公交车超载法律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在消防、物业以及逃生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公交车超载违反了机动车超载的相关规定,以下两篇论文进行了详细论述。

  一篇: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监管措施

  摘要:高层住宅建筑的增多,给城市消防安全监管也提出了诸多难题。本文着重探析高层住宅在消防备案、物业管理、执法程序、逃生设施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从法律监管层面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监管;措施探讨

  高层住宅作为城市建设的新趋向,而不断增多的高层住宅建筑,其面临的消防安全监管问题也更加突出。如何立足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实际,来保障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监管工作,必然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等方面来进行探讨与明确。

  一、当前城市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监管问题表现

  消防设施是保障高层住宅建筑安全的重要基础,而当前城市高层住宅建筑在消防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实践中问题颇多。在法律监管层面,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问题集中在四点:一是对于已经备案却未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工作的遗留消防问题依然存在,公安部第119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工程的审验手续和方法,而对于网络随机抽选的建筑工程,将列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验,而未被抽中的建筑工程,则可能不予审验。由此带来的一些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可能存在逃避抽查,消防设施不合格现象。二是在消防检查执法程序上存在模糊性,未能给予法规上的明确。依照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可以对辖区内的高层住宅物业、居委会、村委会等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但对于派出所等机关的检查对象,主要为物业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及相关单位,对于高层住宅建筑未设置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可能存在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安全隐患问题未给予整改,一些建筑消防设施不到位,使用及维护保养不规范等。三是对高层住宅物业企业的消防监管职责未进行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第82条规定了物业企业或其他业主委托管理机构对管理的区划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中,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规定。可见,对于物业企业,其最终目标在于服务业主,但对于当前一些高层住宅建筑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约定并不明确。如一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电梯、门禁系统、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等缺乏正常的养护与管理,一些违约责任上并未对相关消防安全服务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四是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缺乏强制性规定约束,针对高层住宅建筑在发生安全事故中,因建筑消防安全设施,如自救设备、逃生设施、缓降器、救生绳等缺乏,而带来的风险隐患,国家相关规范还缺乏强制性要求,多数消防机构会采取建议方式来要求配置相关消防救生设施,但最终落实工作不到位。

  二、对城市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增强法律约束硬性要求

  针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法律监管问题,从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出台与完善上,来增强法律约束机制。如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对工程建筑要求、备案方式、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等进行细化,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高层住宅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程序进行优化和完善,对相关责任进行明确,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规范标准,特别是消防设施,避难间(层)进行强制性要求,提升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水平。

  (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高层住宅消防管理良性发展

  结合我国地域结构复杂性实际,不同地区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监管工作在管理上要细化法规与规章,要从行业规范、标准制定上,因地制宜的完善。如结合省、市及辖区实际制定地方性消防监管法规性文件,出台相关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来补充和完善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法律责任,推进高层住宅物业消防管理

  物业管理作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监管的重要主体之一,应该担负其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委托管理上要对相关责任进行明确,理顺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业主、物业间的关系,推进物业管理条例的规范化发展;在物业管理消防责任上,结合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工作进行细化,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增强其可操作性。

  (四)强化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管理与维护

  针对高层住宅消防法律监督工作,要从源头上来推进消防设施的正常维护与管理,特别是在物业公司选择上,要将建筑消防设施作为委托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并在合同上进行量化、细化,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相关手续进行移交和协同,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进行科学维保。

  三、结语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监督工作任重道远,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提升高层住宅物业消防管理水平,既需要从法律监管层面来落实各项法律、规范、标准,还要从当前高层住宅建筑管理实际,出台相关管理条例,来遏制和消除消防安全管理漏洞,真正促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焦凤龙.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探析[J].消防界(电子版),2016(07):76.

  作者:宁婧 单位: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篇:公交车超载法律与现实问题

  摘要:本文以2008年的云南陆良公交车超载案为切入点,进而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超载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交车超载的现实状况,指出了超载普遍存在的原因,针对二者之间的矛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通过对法律和现实的分析,为我国法律的建设和现实的需求寻求一个恰到好处的平衡点,以实现对社会最有利的发展。

  关键词:公交车超载;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实因素;道路设施

  2008年云南陆良公交车超载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密切关注这个生活中触手可得的法律现象。司空见惯的公交车超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还是仅仅满足了现实的需要?对此问题我们需要站在法律和现实的角度分别分析,并思考用什么对策,才能完美地平衡法制建设和现实需要,才能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一、公交车不允许超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首先,看交法的这一规定,我们需要明确机动车的内涵和外延。机动车的法律定义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动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其分类主要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等。根据这一定义,显然公交车是属于机动车的。既然公交车是机动车,那么根据我国交法的上述规定,其也是不得超载的,否则也是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相关人员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交法第九十条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公交车超载是持否定评价的,对其处罚也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而现实中公交车超载的现象极其普遍,为什么公交车司机都知法犯法呢?

  二、公交车超载的现实考虑

  若假设一种情况:我国各省各地的公交车都遵守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都不超载。我国目前的公交车上设置的座位都是三十五个左右。首先,为了满足市民庞大的公交出行需求,各个城市必然需要更多公交车,并且同一线路上前后班公车的间隔时间不能过长,否则将对市民的出行带来非常多的不方便:于上班族和学生来说容易迟到,对于有急事的人而言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为了容纳数量增长的各路公交车,我们需要建更多的道路,否则就会带来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堵塞;也需要更多的道路交通警察,一是指挥交通,二是处理交通事故。再者,若不能满足上述两点,便会有更多人不得不选择私家车出行,这样一来环境污染加重,交通更加拥堵,更加严重更加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降低国民生活质量。最后,我国对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呼声于多年前开始就很大,若禁止超载,发生上述情形,相当于一方面鼓励大家乘公交车出行,另一方面又给乘坐公交车于小的选择空间,这显然是矛盾了。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以及城市配套的道路设施等等都给公交车的超载提供了沃土,短时间内改变这种现状可能性非常小。另外,公交车运行的目的就是服务大众,其是社会公益项目,若死板地执行先来后到和禁止超载,这样的做法就是与其宗旨相悖的。且从公交车的设计来看,除了座位,每部公交车的车厢中部都留有很大的空间,这似乎就是对超载的原始设计默许。基于上述种种现实因素,多年来我国对公交车的超载现象就选择了默许,但是默许背后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消失,我们仍然需要思考相应的对策。

  三、法律规定与现实问题的冲突解决办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我国交法第四十九条的机动车的定义,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机动车的分类中排除公交车项,并且对排除后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出另外更加有适用可能的规定。这样灵活的做法可减轻法律规定对公交车的束缚,同时也避免出现相应的问题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二)改变传统的公交车设计

  从前文和现实中我们都能了解到,现有的公交车车厢前部和后部设置了较多座位,中部则有较大的空间,当乘客上车后发现车厢前后的位置都坐满了以后就会往中间站,若能将这部分空间用来放置更多座位而不是默许站人,则超载问题就会减缓,同时也有利于乘客的安全。

  (三)增加代替性公共交通工具

  目前世界上较常见较有建设经验的代替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地铁,大力推广地铁建设是非常有价值的,一方面地铁的运行轨道主要在地下,不会增加交通压力,也不易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地铁有相当强的承运力,可以容纳更多乘客,满足更多市民的出行需求。再是作为公交的代替性公共交通工具,可让更多人选择乘坐地铁,减少超载。

  四、结语

  对于超载这一普遍的现象存在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后得出相对具有可行性的对策是必要的。运用合理的对策,减少公交车的超载,加强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同时也满足国民的基本需求,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运红.对公交超载现象的法律思考[J].天中学刊,2008.

  作者:谢爱珍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推荐阅读:《北大法律评论》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独立组织和编辑的刊物,创刊于1998年。作为国内首家,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生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其成立填补了中国法律学术刊物的一项重大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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