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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辑刊论文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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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社会法的社会语境:人民社会的政治观念* 摘要:社会语境是介于社会需求事实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媒介场景,作为第三法域或是部门法的社会法也应该有自己特殊的社会语境系统。当代西方国家因社会内部压力对市民社会自由性和自利性的有限改造,促成了律他、利

  (一)社会法的社会语境:人民社会的政治观念*

  摘要:社会语境是介于社会需求事实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媒介场景,作为第三法域或是部门法的社会法也应该有自己特殊的社会语境系统。当代西方国家因社会内部压力对市民社会自由性和自利性的有限改造,促成了“律他、利他”的人民社会初级语境形成,体现出“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的政治观念,西方国家的社会法是对该政治观念的法制反映。“以人为本、谋求社会成员共同幸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社会语境的政治观念,中国的社会法建设除应具有“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之相同经济、社会功效外,还具有制度自觉的政治功效。人民社会不同层次的政治观念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法立法目标与任务和其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实体地位。

  关键词:社会法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人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093-12

  引言

  当法律的技术规则愈发完善也愈发背离社会现实时,作为对意愿和行为反映的法律本体却一直根植于一定的社会语境,这个语境就是法律不可能脱离民众生活的实际情况。①这种不可能的脱离导致法律与主导的文化(或政治观念)和社会模式(即国家与个人之关系模式)之间存在着一个真实的联系,即一定的社会语境需要一定的法律制度,不同的社会语境会产生不同的法的类别,不同的法的类别会反映不同的社会需求。因此,不论是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或是作为部门法的社会法,②其法律制度的社会语境和在社会语境中反映出来的法律制度特征,都是认识社会法实践机制和价值伦理的基础。相比较于公法和私法的传统社会语境,由于社会法对人的生存的社会维护和保护社会弱者之新发秩序立场,③决定了该领域中的道德关怀或政治关怀的立场、取向和方法极为突出,更需要对其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反思。④

  一、法域的区分与社会语境维度考查

  区分公法和私法一直是注重法律分类的大陆法系国家甄别法律制度性质和进行法律适用的前提。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对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功能做了精辟总结,认为“对于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为属于公法或私法,而即欲明瞭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能”。 ⑤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其法律体系接近于大陆法系,近年来有些学者主张依公法、私法、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来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随着学界对社会法性质讨论的深入,不论是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或是作为部门法的社会法,其与公法、私法的关系如何,立法目标、性质、功能如何,最终均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五种学说,即目的说、主体说、性质说、折衷说、理念说。目的说又称利益说,主张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主体说认为私法的主体双方都是私人或私团体;公法的主体双方或最少一方是国家或在国家之下的公团体。性质说(相通于权力说)进一步发展了主体说,认为公法关系是权力者与服从者之间的关系,公法是统治关系之法;私法关系是对等者之间的关系,私法是非统治关系之法。⑥折衷说综合了以上学说,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体现上下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凡规定私人之间利益关系、体现平权关系、确认意志自由选择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等。⑦美浓部达吉也持折衷说观点,认为“现实的国法系由种种错杂的思想之结果所结集而成的,所以用任何单一的标准去区别两者,都不能与现实的国法相适合”,区分公法和私法不仅要考虑到法主体和法保护的利益,也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⑧然而,由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种利益的错综复杂交互影响,对现代国法的公法和私法划分已逐渐模糊,理念说迎合了这一状况,认为“我们如果还要继续维持这一分类,最好的办法,无过于参照以上所列主体、权利、利益各项标准,从个别法律制度的根本精神上加以探究,相对的决定其所应归属的境域”。⑨

  学者们对公法和私法不同角度的区分,最终目的是为了认识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和其主要的制度功能,进而用一种相对的法治理性来指导当前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事实上,公法和私法也并没有因为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划分,就一直有着国法制度建构的传承。从古罗马时代简单商品经济与皇权的不幸结合,自始就使其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理性宣示色彩重于实践意义,⑩到中世纪德意志国家尚无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古老的“一家之主”的立场总是反对契约自由这种法律形式,到资产阶级革命后欧洲大陆法系对公、私法划分原则的重新继承,到近现代在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之外,事实上有第三种法(社会法)存在的历史轨迹来看,公法、私法、社会法只是社会需求多元化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需求不断增多和主导文化的不断发展而持续发酵和分裂。拉德布鲁赫就认为“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达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公法与私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硬区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由此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和劳动法”。

  这种社会需求在美浓部达吉那里就是指“有社会就跟着有法”“实在的世界”; 在拉德布鲁赫那里指“法律不可能脱离民众生活的实际情况”“新的社会经济思想”“所有权自由只有通过社会利用这个前提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合理性说明”; 在庞德那里指“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法律历史”; 在法律现实主义者那里指“社会生活的实际”“法律并不是为了实现正义的努力,而是由社会集团压力或必然的社会需要造成的”。 以社会需求为逻辑起点,是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者以社会实证方式分析法起源的基本方法,它对法产生的认识有着重要补充,矫正了以往形而上学的法律思想和纯思辨的自然权利先存观念,但是如果仅以一种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需求来说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法律类群之间的差异,终究还是有些无法自足。因为在特定时期内,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影响所产生的社会需求,往往不会那么纯粹,以此来区别公法、私法或第三法域或其他法律类群,有可能得到的只是它们何以产生的共通性结果,而对于法律类群的性质、功能的差异性揭示还是不够充分。因此,才有我国学者董保华以“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学者赵红梅以“私法中的人是自私利己之人,社会法中的人应是克私利公之人” 等来进一步描述社会法这一新生法律类群的内在特质。

  中国的社会法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社会语境的法制反映,我国的社会法建设具有制度自觉的政治功效。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还不发达,物质资源还不够丰富,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还需要市场经济,在发展中解决相关矛盾。从现象上看,中国当下的社会法建设具有“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之相同经济、社会功效,但是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社会更高语境指向来看,中国的社会法应处于国家法律系统中的基本法地位,中国的社会法建设起源于国家主动以制度形式满足人民希望生活越来越幸福美好的这一基本社会性需求和社会心理动机。建设社会法,把维护人的生存与发展、保护人民的切实经济社会权益、倡导社会公平公正、谋求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作为基本的立法目标与任务,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本质要求。

  马金芳:《西方社会法的“逆向”生成机理——对“恶之花”结出“善之果”的评析》,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第123页。

  就两者共通性而言,社会法的语境独立,使社会法不论是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或是作为部门法的社会法都具有了独立的法哲学品质和实在法体系。首先,社会法回应了人民社会“保护社会弱者、尊重社会期望、注重维护社会利益、维护人的生存与发展实体权益、进行社会合作”的理想,作为调整“强者—社会弱者”之间关系的法,其所倡导的“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的价值原则和社会对话与谈判的利益调节机制,体现了人民社会的社会合作与利益制衡的“律他、利他”原则。其次,要保护社会弱者,维护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就需要国家以自觉管制的方式来限制强者的权利,对社会弱者予以倾斜保护和利益补偿,而社会法以“社会权利—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的法治构造模式回应了这一社会需求。第三,社会法的强者由国家、社会精英、有产者、运气好的人构成,社会弱者由平民、无产者、劳动者、运气不好(包括受自身能力影响或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构成,对社会弱者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维护,既是社会弱者的权利也是强者们的义务和责任,社会法以社会保护、社会补偿、社会促进、社会预护等方式,通过充分调动相关社会资源来促进社会利益的维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第四,社会法以社会公平、社会公正为基本理念,确立了“社会保护”与“社会补偿”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并通过保护与补偿社会弱者、保护与补偿法定、保护与补偿适度、保护与补偿优先的社会法基本原则,确立了社会法调整的行为范式结构。第五,社会法使得个人或社会群体有了以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的身份对国家和社会提出社会补偿请求权的法律保障,这种社会补偿请求权是主体基于社会法对具体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的实体规定,依受社会或自然性损伤、或处于社会不利地位、或受自身能力影响、或社会不公正行为之因而产生,这不同于依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性质,等等,从而使社会法具有保护与补偿社会弱者,适当满足人们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采取管制与自治相结合的手段,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目的与价值。

  结语

  社会法作为一种社会转型期新生法律类群现象,注定有着与传统法律类群不同的社会语境系统,人民社会的政治观念是社会法法哲学的意义世界。不同层次的人民社会政治观念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法立法目标与任务,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两种不同的实体地位。我国的社会法建设要汲取国外社会法建设的经验,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使今后的社会法建设既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性,建设自己特有的社会法法权体系,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客观情况,警惕人民社会极左的政治导向危险,不能以人民社会的社会权利替代公民社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市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强调在构建一个成熟和发达的法律体系时的综合社会语境,要突出与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人民社会、市民社会等语境相适应的法律类群恰当、兼容的架构,制约权力,以法治方式积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和怎样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开始了逐渐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从一九五三年起我国又开始了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年代,在这年代中社会主义成分将一年一年成长起来,经过几个五年计划以后,将要在我国基本上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因此社会主义对于我们已经不是什么看不见、摸不到的东西,而是愈来愈多地日益成为我们现实生活的内容,社会主义社会也已不是什么很遥远的理想,而是一年接近一年了。但目前各地在总路线宣传中,有些青年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怎样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还缺乏明确的认识,甚至有错误的说法。本文目的,是打算对这两个问题作简单的说明,供大家参考。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是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它一共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有五个基本的社会形态:(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二)奴隶制社会,(三)封建制社会,(四)资本主义社会,(五)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人类最幸福最美满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现在苏联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正在逐渐向共度主义社会过渡,我国则正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将来还要进到共产主义社会去。

  现在把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并将占统治一切的地位。那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已不是属于任何个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在那里,已经没有了什么剥削阶级,也没有了什么被剥削阶级,在那里任何人都不能拿生产资料去剥削任何一个别的人。人剥削人的关系已经消灭了。

  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全民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里所有一切工厂、矿山、矿井、铁路运输、水上及空中运输、银行、交通工具、土地及其蕴藏、水流、森林、国营农场、农业机器站、城市和工矿区的公用企业、主要住房以及仓库和国营商店的货物、材料、财产等等都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由工人阶级专政的国家掌握这些财产,所以它又是国家的财产。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另一种形式是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各合作社的、各集体农庄的财产公有制。凡是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公共企业、耕畜、工具、合作社与集体农庄所出产的生产品以及集体农庄所有的其他公共财产,都是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公有财产,属于合作社社员和集体农庄庄员集体所有。这种所有制形式,在从社会主义社会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又将逐步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以上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但不管那一种都已完全消灭了剥削,因此它们是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形式,只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成熟程度上有些区别而已。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并不废除一切个人的财产。凡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劳动收入、积蓄、住宅、家庭副业、家具、家庭日用器具和个人消费品以及享乐品等等都是属于个人财产,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是不允许把它们作为剥削的工具。因此苏联集体农庄庄员除从集体农庄领得主要收入以外,还都拥有小块园地和这一园地上的副业,以及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及细小农具等为其个人财产,工人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建筑住宅、购买汽车等作为个人财产。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所废除的是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度。因为人们私人占有这些东西,可以拿去剥削别人,作为剥削别人的工具。废除了人们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把它们变为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就消灭了剥削,消灭了剥削的可能性,并铲除了产生剥削的根源。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不管什么东西都要归公”,或者像有些人所说的“集体吃饭、集体睡觉”,也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大家穿一样衣服,吃大锅饭,什么都不自由了”。这些说法显然是非常错误,毫无根据的。事实上社会主义社会是劳动人民最幸福最美满最自由的社会,那里每个公民都可按照自己的劳动领得自己应得的报酬,并全权支配自己的报酬,置备和拥有自己的和家庭的财产,过自己的家庭生活,吃什么,穿什么,用什么,都由各个人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决定与支配。那里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共同生产个别消费的制度,并不是实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制度,更不是什么东西都要归公。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第二个极其重要的特点,就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劳动是社会主义社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业。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任何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想不劳动而坐享其成,或者自己不劳动而靠剥削别人劳动来生活是根本不可能,也是做不到的。相反地,只有劳动者,只有善于劳动的人,才是最光荣最体面的人,同时也是生活得最幸福的人。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的原则,每个人的收入多少,是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计算来分配的。

  在那里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可以保证有适当的工作,并按照他们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保酬。同时,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小孩和残废者,或者由他们的家属抚养,或者是得到社会照顾和国家供养。

  斯大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最希望的,最受社会所赞扬的事情,就是能够成为劳动英雄,能够成为在千百万劳动群众中被崇敬的突击运动的英雄。”(注一)在我国现时新民主主义社会里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也是这样。

  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不但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应尽的义务和荣耀的事情,而且劳动将成为每个人生活中所必需的习惯。因为那里已经完全没有了人剥削人的关系,劳动人民已经得到了完全的解放和真正的自由,他们完全为自己而劳动,为自己的社会而劳动,因此就可以无限地发挥自己的聪敏、智慧和才能,把它们尽量贡献给社会,并受到社会最崇高的赞扬和崇敬。同时,那时候,劳动也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增进而不断减轻,不复成为人们的负担,而日益变为轻松愉快的事情,因此,人们也都乐于劳动,易于把它变成习惯。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汽车、电灯、电话,谁都可以坐享其成,不用劳动了”。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固然得要大大提高,但是那里只是废除了剥削,并不废除劳动。每个人的美好的生活必须建立在自己劳动的基础上,绝对不允许像剥削阶级那样自己不劳动,坐享其成,把自己的快乐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上面,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筑在绝大多数人的灾难上面。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指出了人民国家的严重的教育任务。他指出:“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引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新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发展。”(注五)因此我们在从事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必须进行许多严重的教育任务。首先,必须对工人阶级进行系统深刻的共产主义教育工作,克服工人阶级队伍中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特别是那些新参加工人阶级队伍的工人群众中非工人阶级的思想意识。以便把工人阶级教育锻炼成为能够管理国家和企业的力量,以加强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并使每一个工人群众都能成为自觉的劳动者,为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而斗争。其次必须对农民、手工业者进行细致深入的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了解社会主义的光明前途,逐渐克服他们小生产者所固有的因循散漫狭隘保守的习性,提高他们的自觉程度,并在国家典型示范、具体帮助下,自觉自愿地来参加社会主义的改造事业和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再次,必须对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技术工程人员进行教育工作,克服他们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以及对社会主义的阶级偏见,以便吸收并团结他们更好地为国家建设事业而服务。

  此外,必须对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和它们的代理人物进行适当的教育工作,使他们服从国家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接受国家对他们所经营企业的改造,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造性工作。此外,必须加紧学习苏联。因为我们在过渡时期所走的道路,正是苏联已经走过的道路,特别是苏联在一九二一——三六年间所走过的道路。苏联巳替我们树立了最好的榜样。同时,我们现在也正是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帮助下建设我们的国家,特别是在苏联共产党、苏联政府和苏联人民长期的、系统的和全面的国际主义帮助下建设我们的国家的。苏联政府帮助我国新建的和改建的一百四十一项巨大工程,将为我国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打下稳固的基础。因此为了更好地接受苏联友谊的帮助,来建设我们的国家,为了顺利而迅速地实现我国的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的合作化,完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也为了使我们在建设中减少摸索过程,少走弯路,避免错误,帮助我国建设干部的迅速成长,必须热烈响应毛主席的号召,加紧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学习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学习苏联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学习苏联同志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工作精神、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这是今天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利条件,也是保证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注一)斯大林:《在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与结论。》

  (注二)斯大林:《联共(布)党史节四教程》,莫斯科版,一五九页。

  (注三)列宁:《在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俄国共产党策略的报告大纲(草案)》《列宁文选》,第二卷,八八六页。

  (注四)《中国工人》发刊词,《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七二一页。

  (注五)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解放社版,十三—十四页。

推荐阅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简称比较杂志)是由中共中央编译局主管、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主办,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荣敬本、赵人伟主编的中央级首家从事比较问题研究的大型综合性理论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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