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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期刊刊发明清家法被女性的限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5-06-27 15:4712

摘要:古代明清的家规很严格,尤其是对女子,封建社会对女性而言几乎是一种铁链文化、被统治、压抑、被束缚,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法铸造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在封建社会的地位很低下。 摘要:封建社会在中国长达几千年之久,封建宗法制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封建的家法

  古代明清的家规很严格,尤其是对女子,封建社会对女性而言几乎是一种铁链文化、被统治、压抑、被束缚,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法铸造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在封建社会的地位很低下。

  摘要:封建社会在中国长达几千年之久,封建宗法制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封建的家法族规。于家而言,它是重要的权威;于国而言,它是统治者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明清作为封建社会的末期也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封建社会的缩影。这种限制在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方面的表现显得尤为突出。

  关键词:明清;封建宗法制;家法族规;女性限制

古代文学期刊刊发

  一、明清家法族规的女性限制概况

  (一)明清家法族规的发展特点

  1.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发展到封建社会晚期。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家法族规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离我们最近的封建社会的家法族规。封建社会的加法族规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以君权为核心。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是建立在分封加爵基础上的庞大统治体系。君权在上,高于一切,所有族群的家法族规都是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的,不能与君权至上相违背。二是传统封建礼教的思想对封建社会家法族规的制定起着权威的指导作用。封建统治的稳定需要大小家族的家法族规来辅助,有句话“天高皇帝远”,历朝历代的统治虽然有分藩制郡县制等层级统治,但是皇权的力量毕竟有限。家法族规在完成自己本意上的目的,即保证家族血统的纯洁完整安定之外,无意中帮助封建王朝加强了社会统治。本质上讲,皇权身边的皇家宗室也有自己的家法族规,而且往往比普通家族更为严厉苛刻,因为直接关系到皇室血缘的规制管理,关系到皇室安定和皇权稳固。明清时期,封建社会走到了末期,其统治方法和手段之完善也达到了历朝历代的顶峰。此时的家法族规发展到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后期,是封建社会家法族规中相对完善的阶段。研究此时的情况,对于我们了解整个封建社会家法族规体系在女性限制方面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2.明清时期成文家族法普遍存在。原始部落时期起源的家族法依靠的是口口相传,那时候人们往往以地域为区分,形成发源于某一个祖先的一个部落或者族群。到了封建社会初期,成文的家族法出现,具体是指一个家族的族长或长者将家法族规撰写成文字,之后世代相传,以确保自己家族的“风清气正”,把良好的家法族规传统延续下去,形成礼数不忘本的限制。宋朝以后,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完善对辽阔疆域的管理,缓和阶级斗争的矛盾,将安定稳固的观念渗入各大分封的家族法中,大力提倡制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封建王权稳固的家族法。明清时期,皇帝发到各地的宣讲、律例中含有大量指导家族法的内容,鼓励官臣子民“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等等。皇权的加强导致官臣拿圣旨当做“皇恩浩荡”的褒奖,在家归族法中直接体现出来,是本族的一种荣耀和尊贵的体现。各级封建官吏将宣讲律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也是明清时期的一大特色,对促进皇权和家法的融合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明清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

  明朝开始,以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盛行一时,成为明清时期的主导统治思想,也是封建地主阶级加强封建统治的重要理论工具。明朝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颇多,其程度从程朱理学代表程颐的一句话中可以看出一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现在常常用来形容一个人不畏权势、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凛然正气,可是这句话的原作本意并非如此。当时有人问程颐,一个年轻女子出嫁后带着孩子守寡,若是夫家家境贫寒,丈夫死后家里没有了主要劳动力,女子和孩子会不会饿死?程颐回答:“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因为那个时期女人是不能轻易出门的,更不可能像男人一样外出谋求生计,夫君死后不许再嫁的规定其实剥夺了很多女子和孩子的生存权。明清时期,对妇女三从四德、贞操方面的限制近乎苛刻,然而在当时却被主流社会思想接受,足见主流思想对社会的深刻影响力。明朝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男女七岁不同席”“女无事不出中门”,可见在明清时代,男女儿童在抚养上的平等主要在7岁之前,而7岁之后,女性就进入了封建礼教所设置的角色中,自己的命运和未来不是自己能掌控的。7岁以后,女子就不能和其他兄弟一样同桌吃饭,没有特殊事情不能出“中门”。“三寸金莲”成为封建社会的中国特色,为的就是“禁足”,归根结底为了加强封建君权时代的男权统治。有的家规中规定女子嫁入家门后,娘家仆僮前来探访,只有主家允许问安之后才能见面,而且不能随便交谈;女子出家后须遵从三从四德,应“传宗接代懂妇仪”,“事姑孝事夫顺妯娌谦和宗党雍睦待下慈惠行止端庄勿多言勿懒惰”,没有任何发表意见的权利,只能“顺从”。最基本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把女子的年轻时代完全框定在封建教条中,充分体现了男权时代女子依附于男子的生存状态。

  2.对女性婚姻的限制。明清时代的族法家规对女性婚姻的限制首先体现在结婚制度上。在明清时代,女子婚姻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家族等级思想的层层分级延伸到婚姻中,男女通婚不仅仅是个人,更关系到家族联姻,父辈和族长对婚姻有绝对的支配权。家族联姻讲求门当户对,女子是无权自己选择的。女子若嫁到社会最底层,或者男子娶社会最底层“丐户”者,有可能被削除祠堂家谱,不得认祖归宗。这在当时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嫁前未见的情况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时代对人性限制的悲哀。明清时代族法家规对女性婚姻的限制还体现在“从一而终”上。对于女子的从一而终规制,族法家规甚至要高于国法,因为女性出轨按照国法不至死,但是在很多族法家规中,女子出轨意味着被处死,规惩处死的方式也有沉潭、活埋、自尽、勒毙、丢开等多种残忍方法。而同样犯戒的男子只会被杖责或者驱逐。另外,不管多么年轻的寡妇,都禁止再婚。文章的开头提到过,即使是贫困家庭,夫君死后面临忍饥挨饿风险的寡妇,也不允许改嫁。封建礼教对于这方面的管理可谓是“胡萝卜加大棒”,一方面是严厉制裁改嫁者,另一方面是对超过50岁的寡妇立“贞节牌坊”,所在的家族也会因此光荣。妇女在这种情形下,别无选择,只能做贞洁烈女,不同的是有人撑得下去,有人早早逝去,而为夫殉情或陪葬的也被尊为“贞洁烈女”,并立贞节牌坊。这种牌坊在我国多个地区都有过,其普遍性体现出了那个时代对妇女限制方面的统一。

  (三)明清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

  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是不独立的,三从四德使得她们自出生至死始终处于一种附庸状态。在家从父,出嫁从夫,那个时代的规则便是如此。这些规则在家法族规中有明确的体现,在人身自由方面,“不出中门”,凡事听从安排;在婚姻自由方面,也是父母之命,出嫁从夫,且终生不得改嫁。甚至是犯错后的处罚方面,家法族规为了加强对女性的管制和监督,规定女子犯错不仅自己受责罚,还要牵连到自己的父亲、丈夫或儿子。这就把女子“附庸”的社会地位发挥到了极致,连惩罚的时候都是牵连男子,无形中促进了男权对女子的规制。

  (四)明清妇女守寡众多

  明清时代妇女改嫁为大逆之道,所以妇女别无选择,只能“守节”,所以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奇特现象:寡妇数量庞大。明代洪武元年,朱元璋发布命令,要求地方官员与巡按御史举荐节妇,进行旌表,对节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给予免除本家差役的褒奖。其他时代,寡妇守寡还有分田、免劳役等优惠。仅仅在清朝,受到家族旌表的贞节烈妇有100万人。那时候女子出嫁早,30以后亡夫或者未满50岁就去世的、患疾病去世的也大有人在,真正的寡妇也许比100万这个数字要多出好多倍。因为女子贞洁是家族的荣耀,所以在舆论的大环境下,丈夫去世意味着女子守寡的可能性很大。太平年代的意外和疾病还是少数,战乱年代的征兵无回却是大批量“丈夫”的消失,大批量寡妇的出现。

  二、明清家法族规对女性限制的原因分析

  (一)历朝历代家法族规对女性限制的传承

  封建社会朝代更迭,但是分封和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策略却未曾改变。一切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为核心,明清时代对妇女的限制也是历朝历代家法族规传承积累的结果。改朝换代的过程,寻常百姓家除了遭受战乱之苦,自己家族本身的家法族规受战争影响不大。一朝天子一朝臣,百姓却是不换的,治家策略也是祖祖辈辈传承,有些名门望族的家法会传承好多代。“足不出户、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礼教造成了绝大多数女子的才能被埋没,男子是社会生活的全部主导,女子在生活来源上依附于男子,君权夫权更是在封建历朝历代都被加强和维护。对女性的限制也是在历代封建社会的家法族规中都有的,明清时代严重的女性限制也是历代传承的结果。

  (二)物质生产方式是隐形因素

  物质生产方式成为一只隐形的手,操纵着社会的上层建筑。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促进了家庭的形成和家族的分化,家族法应运而生。当生产力发展到需要合作谋求生存的阶段,家庭、种族和族群就交汇在一起,众多的人需要有共同的规定来建立秩序,否则将有无限的混乱。于是族群中的强壮或年长者制定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和约束,家族法的雏形由此产生。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物质生产方式也比较低级,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农业社会。在这方面男子本身就占据绝对优势,男权的扩张成功,物质生产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三)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统治时期,对封建君主来说是家国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明清时代也不例外。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促进社会安定、百姓和谐,把部分管理权下放至家族,家族成为明清时期的底层管理机构,家法族规成为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为皇权统治中的连坐等株连措施,一人犯错往往整个家族受连累,重者“株连九族”,这让人们不得不重视族群的内部教化和管理,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严格的家法族规。封建王朝庞大的后宫体系必须给自己一个名正言顺,为了男权社会后代的繁衍和家族势力的强大,男子“三妻四妾”很正常,女性的地位随之下降。为了减少纠纷,女子出门便不许改嫁成为男权思想的延伸,而封建集权统治各级政府对“忠贞门户”的表彰也促进了对女权的限制。家法族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三、清末封建家法族规的瓦解

  清末随着洋务运动、太平天国运动的兴起,鸦片战争的爆发,西方资本主义打开了中国大门。战争和革命给腐朽的清政府带来了恐慌,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征战的苦难,同时也传播了一些西方资本主义的先进思潮。太平天国时期,洪秀全曾在书中说道:“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在《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不论男女,平均分配土地。这是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礼教的公开挑战。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清朝末年的家法族规受到震撼,尤其是对女性的限制受到从未有过的冲击。太平天国虽然失败了,但是清末的家法变迁就是在这些变革中一次次涤荡革新,由封建走向文明。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法族规对女性的限制,说到底是封建宗法制度向家族管治的延伸。20世纪初期的清朝末年正是中国封建宗法制度开始土崩瓦解的时期。《白鹿原》这本书对这一时期的世事变迁和宗法制的崩塌做了详实的描述。族长在白鹿原享有极高的威信,管理权限涉及白鹿原的婚姻、财产、祭祀、甚至部分刑罚,成为家法族规的执行者,突出体现了封建社会家法族规的重要地位。族长对出轨改嫁的女子不予证婚、不入祠堂也与封建家法族规对女子忠贞的苛刻要求和婚姻限制相吻合。写有祖辈族谱,触犯家规后不可进入的祠堂,由最初的高高在上,发展到后来经历改革和革命洗礼之后的砸毁崩塌,恰恰象征着宗法制的崩塌,象征着封建宗法族规的瓦解。而在砸碎祠堂的队伍中,因违反家族礼教改嫁未成而对祠堂可望不可即的女子尤其乍眼。这本书对清末家法族规的瓦解过程的描写非常传神。书中乡约作为封建家族法和行政权的结合,赤裸裸体现出了一个现实:家法族规是封建宗法制政治统治的工具之一。无数个家法族规宗庙祠堂连接在一起,形成了曾经稳固的明清江山。而家法族规对人性的压制和对女性的限制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女子即使是聪明的有才华的,在那个年代也是丝毫无用武之地,相反往往给自己带来宗族的蔑视和灾难。

  综上,明清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比较苛刻,他不仅仅是单纯的压制女性,而是封建宗法制度在我国历史上长期盘踞的结果。之所以长久存在有它的根源,那就是相对落后的农业社会的生产力,放大了男性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为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统治阶级巩固统治的需要,大力宣扬程朱理学使其成为当时的主流社会思潮;而上层建筑又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程朱理学的男尊女卑、女性贞操观作为明清时期的主导思想,对封建礼教的贯彻执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对女性的限制是一个时代的结果,众多贞节牌坊的树立在一定角度上反射出明清时代是中国女性曾经的一个黑暗时期。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让我们步入更为文明和平等的时代,但是回首看那些时期,对我们今天社会的发展也许会有启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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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广安.论明清的家法族规[J].中国法学,1988,(1).

  〔4〕常建华.明代宗族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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