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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的问题探讨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2013-12-20 14:2712

摘要:[中图分类号]K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07)040067一04 东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自出土后,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对其研究取得很大的成就,读后受益颇多,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人不才,现就券文中所涉及的某些问题再

  [中图分类号]K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07)04—0067一04

  东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自出土后,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对其研究取得很大的成就,读后受益颇多,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人不才,现就券文中所涉及的某些问题再作粗浅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个别字词的勘误

  为便于讨论,先将券文抄录于下: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佯祭尊

  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

  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俾,敛钱共有六万

  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佯中其有訾次

  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

  上毛物谷粮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

  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

  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

  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

  田。它如约束。書单侯、单子阳、伊伯通、锜

  中都、周平、周兰

  □□、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

  左巨、单力、于稚、绮初卿、左中孝、尹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此券文,采用黄士斌先生释文,张金光先生句读,参考释文中所附的券文图片,对个别字加以说明和补充。第五行第十字,俞、张二位先生释为“容”字,甚是。第十一行头两字,模糊不可辨。有学者认为此二字“误刻”,“又经削去”。余认为不妥。原因如下:其一、误刻两字的机率不大。其二、即为“约束”,用词必须严谨、准确,前后文不能互相抵牾。如是误刻,造僤者只有二十四人,则前文的“廿五”必要改为“廿四”,但未见改动之迹象。所以,此二字必为人名,涂改之处可能后来更改户主之缘由。第十行“束”字后面,似有一字之空,结合以下列举的人名,释“書”字比较妥当。又,末行第十三字似为“尹”字,并非“于”或“王”字。又“卿”字与“尹”之间有三字:姓为“左”,对照前文“中”与“孝”字的笔画。应析为“中孝”二字。

  二、僤名的由来

  关于此僤,多采用“侍廷里父老僤”之名。其实,此僤最初设立时,也许没有特定的名称。汉代的“单——僤——弹”组织之多(俞伟超先生《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一书已进行论述),而都没有一个正式的名称,如“正街弹”、“正卫弹”、“西单”、“东单”等都不是这一组织的正式名称。而此僤也并非称为“父老僤”,之所以为他们命名,是便于区分和其他僤之间的性质与功能而已。从有关材料所记载僤的种类来看,僤名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是用吉语来命名,如“长寿单”、“长生单”、“常乐单”、“安民千岁单”等;第二种是以地名来命名。这种僤组织较为普遍。如“东僤”、“长里单”、“工里单”、“宣世单”、“亭南单”、“成单”;第三类是以僤中成员的身份或造僤的特定目的来命名。如“酒单”、“宗单”、“成单”、“同志单”、“孝子单”等,“侍廷里父老僤”属于这一类。而称此名也最为恰当。一、此僤所在的活动范围仅为侍廷里一地,故前面冠以“侍廷里”;二、僤的面覆盖全里。汉代的地方基层组织为乡、亭、里。里所管辖的范围大小不一,一般在50至100户左右。而此僤处在东汉都城洛阳周边,户口数理应不止二十五家。这就意味着弹与里规模不是一致的,甚至比里的范围要小。但是,立约的二十五人并非意味二十五个户主,而是全里户民的代表。因为券文中并没有明示二十五人为二十五个户主。所以,此僤虽然不及里的规模,但并不排斥此僤的面覆盖到全里;三、侍廷里不排除有其他性质的僤组织,如前述的“孝子单”、“宗单”等。如果“里”和“僤——单——弹”之名无别,这些僤应该通称“侍廷里”或“侍廷僤”,这是不合逻辑的;四、券文明确刻有“侍廷里父老僤”之名,从全文看,造僤的目的是集资买田,借与里父老,以解决其活动经费来源问题。综上分析,故命为“侍廷里父老僤”比“侍廷僤”、“侍廷里僤”更恰切。

  三、二十五人身份的定位

  关于二十五人身份,有“二十五户主”与“二十五里父老”之说。此两种看法都值得商榷。首先,前已分析,侍廷里应不止二十五户,券末的二十五人,非该里的全体户主,只是立僤约的二十五个成员。因为,在汉代,高龄、德行、资产是充当里父老的必要条件,不少论著已有论述。此二十五人,或是“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p.33] 的老者,或是家訾比较丰实的里民;其次,如果是二十五户集资六万一千五百买田,每户必须平均负担二千四百六十,汉代家訾十万以下者皆称为“小家”。这笔费用,除了较富有的民户外,一般民户是无法承受的。而全僤买田置地的费用,必是平均分摊的,以上两点说明,于季、左巨等二十五人,并非都是户主,而是具备当里父老资格的里民。

  具备了充当里父老的资格,并非都成为里父老。第一、与“三老”一样,汉代的里父老,除了高龄、有德行外,还须具有一定的訾财。这是充当里父老的必备条件。“三老”通常较有訾财。武帝时,“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而民不齐出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之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p.1166] 三老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朝廷就没有必要以诏令的形式把三老列入征税的行列中。东汉初,樊重“字君云,南阳人。家素富,外孙何氏兄弟争财,重耻之,以田二顷解其忿。县中称美,推为三老。”[卷598] 与乡三老同为民间领袖的里父老如没有一定的訾产,即使是“耆老”而且“高德”,也不具有号召力,起不到“率众为善”的作用。第二、一个里僤内不可能推举出如此之多的里父老。对于没有政府资助的民间组织,其有限的活动经费也不容许有这么多的里父老。第三、二十五人中,不可能全为富裕之民,当中必有一部分资产达不到里父老条件的贫困民户。否则“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的约定毫无意义。第四、如果此僤是由富人组成,说明此组织不代表全里,而由富人担负全里事务的费用是不可能的。

  至于该里的里父老人数可能不止一人。如《居延汉简》记录:

  荧 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

  秋赋钱五千 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

  阳 □□亲具“等”字说明里父老可设置多人。又如:《春秋繁露·止雨》云:“令县乡里皆扫社下。县邑若丞合吏、啬夫三人以上,祝一人;乡啬夫若吏三人以上,祝一人;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皆斋”。每里只有一个里正,“正父老三人以上”显示里父老有两人以上。而“僤中其有訾次当给里父老者”,“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中的“者”字不能说明里父老仅有一人。“即僤中皆訾不中父老”中“皆”字,恰好说明只要符合里父老条件就可为“里父老”。另外,里父老职责较多,任务繁重,又没有朝廷的俸禄作为经费补给,由一人承担是有困难的,这也体现了民问组织的随意性。

  四、“容田”的作用和性质

  关于“容田”,俞伟超先生认为是“礼仪之田”,是“供应礼仪活动需要的一种经济来源”,不妥。张金光认为:容田,“其义蕴有二:一方面,作为对其德高望重以及其率教导民活动的奖赏;另一方面,也是对其德政活动破费之补偿”, 甚是。原因有二:一、“礼仪之田”之说的言外之意即里父老的职责仅仅主持祭礼、求雨等礼仪活动,这与事实不符。里父老的职责是繁杂的,如教化百姓,“为善防奸”,[p.3629] 维护地方秩序,督促农耕,主持祭祀等。除此还要教育少年儿童:“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八岁者学小学,十五者学大学,其有秀者移于乡学……”,[p.361] 可以说,里父老一身而二任,即有官气,又是民间群众的代表。绝不仅仅充当主持“春、秋二社一类的活动”的角色。二、里社活动也不仅是里父老一人主持。汉代的里社设有官方身份的“厨护”之职,专司社供,领导里社活动。县衙之中,设有廷掾一职,他们“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p.3623] 负责“春祠社稷”,“谨修治社稷”, 为此,称“容田”为“礼仪之田”是不妥的。汉代里父老任务繁重,又没有俸禄,还要负责因部分里民破产而无法支付的社祭费用,甚至在与官吏接触时也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搜刮,替里正负担所需经费。 侍廷里父老僤置“容田”的目的就是给充当里父老者提供一份可供“自给”的土地,以补偿其经济损失。因此,称“容田”是对里父老德政的奖赏和公共活动破费的补偿是不为过的。

  至于八十二亩容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券文中有明确规定:此田为僤的财产,所有权归僤,使用权归里父老。户主的后代对这份土地有继承权。这份集资田具有集体所有制的特点:第一、土地由僤成员集资购买,所有权归僤组织;第二、购田的目的是为解决负责集体事务的里父老所需经费而置的;第三、僤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巩固的,僤成员不能私自划分该土地,其后代只能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在里父老缺职的情况下,可租赁该田地,租额理应交与僤作为里公共活动的经费;第四、僤成员有共同租赁的权利,也是他们的土地的共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实现。这种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与古代村社的井田制有所不同:首先,古代村社中,集体土地由集体成员耕种,而侍廷里父老僤内的土地并非集体耕种,而是供给里父老自用,或假赁僤成员耕种;其次,井田制度下,集体耕作的收入用来支付公共费用,“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而“容田”的收获不用于公共开支,只属于里父老或租赁此地的成员。其实,这种公有土地已经明显私有化。西汉时期,井田制已破坏,集体土地被侵占,公社瓦解,土地兼并严重,土地买卖现象极为普遍,从各种出土的(包括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买卖田地券,就反映了汉代土地私有观念已深入人心。这种公有土地制度具有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是从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阶段,而僤组织的存在也是古代农村公社残余的体现。[9]

  五、父老僤反映汉代私社与国家的关系

  父老僤是个为解决里父老的费用而共同敛钱买田而自愿结成的民间团体,是在“生产和生活互助的职能已逐渐被排除在作为基层政权的里的职能之外”,[10] 私人之间出于生产和生活互助的需要而组建的私社。《汉书·五行志》中之下记云: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在汉代,社与里出现了明显的分离趋势,性质类似父老僤的私社比较普遍。有边郡官吏为敛钱集会,互助合作的需要而结成的私。如《居延汉简早编》一二九七载:

  其二千四百受侯长 六百部吏社钱

  入钱六千一百五十

  二千八百五十受吏三月小畜计有旨在平均徭役的正卫弹和合耦共耕的街弹。大量私社的产生跟两汉对私社的矛盾态度是有关系的。

  一方面,汉政府不得不接受经济互助型的私社。因为:第一、秦汉以降,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已趋于瓦解,继而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乡里组织取而代之。武帝以后,土地私有制急剧发展,大量自耕农的土地被兼并,加上频发的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产生大批无家可归的流民。封建政府为安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把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大批迁移到他处,并赐以田地,逐渐形成新的村社。① 第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春秋以前,所有的社都为政府操办,《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为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郑玄注:“大夫不得特立社,百家以上则共立社,今时里社是也”。至西汉时,官社仅到县社为上。《汉书·郊祀志上》云:“(高祖二年)……因令县为公社”。李奇曰:“犹官社”。又记载到:“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此诏令的颁布或许出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考虑而让各家摊派每年“春秋之祠,用钱三百”的费用。这一诏令无疑助长了私社的发展。第三、有些组织如父老僤、街正弹、正卫弹是出于生产自救和经济互助的目的而结成的,在天灾人祸不断的两汉时期,对稳定和恢复生产有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私社与传统的里社及官方规定是相违的,故对私社又加以控制。第一、禁止多人无故集合,加强治安管理。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11][p.417] 连三人以上饮酒都在禁止之列,乡里自由结社,也理应在违禁之列。第二、活动官方化。里社中除了有专职管理人员——“厨护”以外,还有“平政”,“谷吏”,“监”,“平”等职役,乡里还有县衙派遣的常设官劝农掾,主办乡里“春祠社稷”,“谨修治社稷”。里社中饮酒、求雨、祭祀等活动程序与官社无两样。《春秋繁露·求雨》云:“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稷山川,……凿社而通之闾外之沟,取五虾蟆,错置社之中……”。可见,官社的求雨程序也是施行于私社之中的。可以说,在乡里全面动摇的情况下,汉政府为了使里父老的工作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而承认了这种新形式的自发的乡村组织。出现了“一边控制里社一边承认私自结社”的情况。

  像父老僤这种民间互助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私社的出现似乎可以追溯到秦帝国时期。周家台30号秦墓《日书》中,分别提到田社和里社两种社神。有学者认为:这里的田社可能就是由农民自行另立于野地的私社。[12][p.121] 而蓬勃发展是在西汉末到东汉时期,它同古代的农村公社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但时代又赋予不同的特点。其互助协作,生产自救是其根本宗旨,所以,这种民间组织在天灾人祸频发的两汉时期得到发展是必然的。

  注释:

  ① 《后汉书》卷3《肃宗孝章帝》元年2月条,诏曰:“……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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