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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创新研究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 要:海洋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海洋的勘探也给海洋带来了损害,其中就包括对海洋文物的破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优秀文化遗产。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我国先后立法。然而,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各种缺陷,尤其是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仍

  摘 要:海洋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海洋的勘探也给海洋带来了损害,其中就包括对海洋文物的破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优秀文化遗产。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我国先后立法。然而,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各种缺陷,尤其是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仍需完善。本文将从我国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概念出发,分析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以及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海洋文物;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文物保护论文

  一、引言

  “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发展,集中力量发展蓝色海洋梦,以海洋为依托,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毫不松懈重视发展海洋事业的同时,我国的海洋经济和海洋科研得到高度重视。但是,海洋经济的开发难免会出现海洋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破坏开发等问题。在海洋开发中,对海洋文物的保护性发掘是海洋文物发掘的重要一环,尽管我国相关海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但是海洋文物仍面临着破坏性发掘,无序发掘及监管缺位的境况。

  二、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时期,通俗理解公益诉讼,其实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動。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局限于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这里需要界定下环境的概念,环境这一概念通常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产及生活的自然因数、社会因数的总和,同时指人群所生活的三维空间。从广义上说,环境是影响机体生命和生长的全部外界条件的总和。从环境的概念便可知,文物矿藏亦可归为环境的范畴,把对海洋文物的保护划归国家环境保护的范畴自然是无可厚非的。

  (一)公益诉讼含义

  社会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在社会及生活中也渐渐出现了数量良多的有别于往常的新型侵权民事诉讼。这些新型侵权诉讼侵犯个人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的公众利益双重利益,然我国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与法律不适配问题直接或间接致使这些新型侵权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进而使得我国多数公民的切身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学术界为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侵权问题,在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大陆法系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不断进行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探索,提出了我国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的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经法律授权后,对侵害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

  (二)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含义

  原告在任何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均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原告主体资格,即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充当何种角色的一种条件。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实质上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此前并无学者单独针对海洋文物保护提出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概念,之所以称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是因为其概念准确意义上是由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三个独立的部分组成的集合体概念。在三个概念名词中,海洋文物保护这个常用名词自然不必过多赘述,公益诉讼一词在上文也已引入了学术界的定义,原告主体资格这个法律名词才是解释的重点对象。原告主体资格指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是否就具体案件拥有起诉权、上诉权以及再审申请权的一种主体资格,其实质上是为保护民事诉讼中具体案件的适格主体的起诉、上诉及申请再审的权利而诞生的概念名词,同时是对案外人的一种起诉权、上诉权及再审申请权的排除,从而保障国家民事诉讼行为合法有序地进行。既然说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一个集合概念,那么通过原告主体资格概念的定义可知,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含义就是法律意义上对于损害、破坏国家海洋文物提起公益诉讼的拥有起诉、上诉及申请再审的主体的限定,即哪些主体可以对于海洋文物破坏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三)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特点

  1.原告主体有限

  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中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主体从法律层面看包括以下主体:

  第一,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的保护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55条规定:“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两条具体的规定中不难发现,对于海岛中人文遗迹的破坏的追责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

  第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环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由《环保法》第58条及《环保法》司法解释可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承担提起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职能。

  第四,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可知,人民检察院亦是提起海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

  推荐阅读:《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属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是我国唯一一份专业报道文物保护和考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成果的科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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