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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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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废弃物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环境压力也越来越大,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不断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也被逐渐确定下来,该制度在我国的施行不但具有可行性,更加具有必要性。本文对我国当前排污权制度实施的不足之处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废弃物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环境压力也越来越大,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不断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也被逐渐确定下来,该制度在我国的施行不但具有可行性,更加具有必要性。本文对我国当前排污权制度实施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排污权制度未来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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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排污权交易概述

  自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之后,该制度便被美国环保局运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河流污染源的管理之中。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含义,我国众多学者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本文在参考几位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法学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排污权交易主要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背景下,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的将排污指标,也就是排污权进行转让,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2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与开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该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最科学、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次,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再次,实施该制度能对排污主体提供持续的经济刺激;此外,实行该制度还有利于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实现;最后,实施该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现行污染控制制度的不足。

  同时,在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我国当前的市场机制的有利作用下,实施该制度存在一定的现实需求,加之先进的环保技术的产生及推广,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更加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该制度在我国的成立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展开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3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不足之处

  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8年开始便已经在我国落地生根,但是近些年,在感受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渐发展的同时,面对我国当下环境污染情况的现状,仍然感觉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是存在不足之处的。

  3.1 有关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当前,有关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主要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地方层面则主要是指各地方相继出台制定的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1,但是由于法律层级较低,仍缺乏一定的影响力及参考性,以上种种均导致排污许可制度在现实的操作层面缺乏具体的程序与措施,加之环保部门发放许可证的审批存在不严格现象,由此导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具体的实践中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3.2 排污权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管

  当前,虽然科技进步的水平正在不断加快,但是有关污染物检测的技术仍需要继续发展,我国的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或乡镇级单位,其排污监控技术还是存在一定的空白区域,具体到某些村级部门,更是直接缺少环境检测手段。此外,各级环保部门多是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但处于发展经济的考虑,环保部门的许多执法手段是与经济的发展相抵触的,由此将会使得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干预,从而使得相关执法工作产生阻力,不仅加大了执法的成本,更是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展开。

  4 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构想

  4.1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当前的排污权交易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或政府与环境容量使用权人的交易,二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人之间的交易,与此对应,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也应包括两个级别。由于国家或政府与环境权人之间的交易掺杂了太多的行政色彩,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讨论有关各环境容量使用权人之间的交易情况。由于我国当前还并没有建立起来一个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所以在当下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额外的成本,例如,搜索信息的成本、訂立协议的成本和完成交易的成本等等,这些成本不仅会使排污权交易过程的费用增加,更加会导致企业对排污权交易的关注度下降,所以,为使得排污权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应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功能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合理运行机制,可以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等方法,使得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达到全面利用的目的。

  4.2 划定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措施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其进行准确划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当前的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可以主要划分为三类:一是民事责任,即发生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行为中或者各个排污主体行使排污权导致的相关损害的责任,前者可以适用合同责任原则,后者则适用侵权责任原则;二是行政责任,该责任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管理领域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国家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相关刑事处罚的责任。以《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为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牧金.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问题与出路[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61-63.

  [3]彭本利.我国排污权交易地方立法之实证分析及其完善[J].法学评论,2013(01):79-85.

  [4]骆月亮.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思考[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4.

  [5]惠军亚.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6.

  [6]黄维娜.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法律构建[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8.

  注释

  1史玉成.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05):57-63.

  2王育红.科学发展观视角下论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J].河北法学,2009(11):15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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