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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的权益保护、信用完善与反垄断

来源:核心期刊咨询网时间:12

摘要:摘 要: 新兴的共享经济模式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法律的同时创设监管制度是应对共享经济跨领域大规模发展所带来问题的关键。基于政府治理角度分析了共享经济发展中由于监管缺失产生的供需双方利益保护问题、信用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不正当竞

  摘 要: 新兴的共享经济模式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法律的同时创设监管制度是应对共享经济跨领域大规模发展所带来问题的关键。基于政府治理角度分析了共享经济发展中由于监管缺失产生的供需双方利益保护问题、信用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不正当竞争涉及的垄断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下转租引发的法律问题,指出应对目前共享经济发展中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在于以共享为核心特征完善法律和政府监管制度。应通过确定闲置资源主体的法律定位来提升监管效力,在加强数据共享和增强信用意识的基础上保护供需双方合法利益,并建立专门的平台审查和准入制度以及信息登记和查询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治理体系。

  关键词: 共享经济;权益保护;闲置资源;政府监管;信用完善;反垄断

中国民商

  《中国民商》(月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本刊以民营经济和科技为依托,探索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把科技转化为生产力,集导向性、开拓性、信息性、服务性一身;熔政策性、实用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为一体,是国内唯一一本反映民营科技企业的刊物。曾用名:《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共享經济作为一种与传统经济有明显区别的新兴模式,具有潜在的发展空间。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预计,共享经济有望一段时间内以年均双位数的速度保持增长[1]。然而,共享经济能否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共享平台,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效益?对此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共享经济背后的监管制度能否实现有效供给。共享经济模式下,参与的主体包括闲置资源提供者、闲置资源需求者以及共享平台,这三方主体可概括为闲置资源主体[1]。一方面,共享经济这种新兴模式模糊了个人和企业的界限,更多的资源得以涌入市场,导致条件各异的闲置资源主体变动不断且多主体复杂利益关系充斥[2],这都迫切需要有效的监管制度为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发展中发生的各类侵权事件,也表明了现阶段共享经济实质上真正要解决的已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有效的监管问题。因此,如何从政府监管层面实现对共享经济模式的有效规制,准确定位闲置资源主体的法律地位,避免因监管缺失导致供需双方合法利益受损、因信用不完善引致市场失灵、因不正当竞争导致垄断发生以及因在信息不对称下转租引发法律纠纷,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影响闲置资源主体活动的同时能创新共享经济监管制度模式,保障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公平发展,应是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共享经济的相关概念及其主体关系

  (一)共享经济的相关概念

  1978年,美国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提出了“共享经济”[2]这个新的名词,其认为,“共享经济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在交易双方是陌生人的情况下,将某特定物品(所提及的物品包括闲置物品、劳动力等)的使用权暂时进行转移的经济行为”。当个人或第三方平台将闲置资源或服务分享给需求者并从中获利时,便意味着共享经济行为产生;而共享经济的主要体现是能基于互联网信息平台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结合学界研究,本文认为可以对“共享经济”的概念进行狭义与广义的区分[3]。从狭义看,共享经济是当资源或商品的拥有者将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他人的一种商业模式。从广义看,共享经济是各共享主体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把闲置资源进行租赁或转让等,同时部分闲置资产和服务等也会在这个共享经济行为中出现。基于此,“共享经济”的概念可进一步概括为:共享经济本质上是在资源供需双方合作的前提下,通过利用闲置资源实现共享平台与供需双方的高效对接的经济形态。

  (二)共享经济中的闲置资源主体及其关系

  由上述相关概念可知,共享经济实质上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共享平台将公众的闲置资源与他人进行分享,从而实现供给方和需求方在社会资源上优化配置的经济形态;参与共享经济的闲置资源提供者、闲置资源需求者以及共享平台构成了过程中的闲置资源主体。共享经济具有的互联网平台化、激活闲置资源和开放性参与的特征决定了闲置资源主体的特征。具体来说,互联网为共享经济提供了信息基础,缺乏互联网技术平台就不会有共享经济模式及主体的出现;而共享经济注重人人共享,这又使每个参与主体能够得到自己所需的一般性服务或享受到特殊的服务。由此可见,共享经济并没有确定的参与者模式,既可以是商家对客户,也可以是点对点型的个人同等参与,是一种开放性的参与方式[3]。此方式下拥有闲置资源的每个人都可以将其资源投放于网络平台,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闲置资源主体在共享经济中的重要性在于每个主体既可成为闲置资源的需求者,也可成为闲置资源的提供者,而商家则可以向参与的主体提供互联网平台,使供需双方发布或获取闲置信息从而创造交易的机会。当然,共享经济也存在由商家投放特定闲置资源实现共享的形式,如共享单车等;但无论如何,这些均可充分说明闲置资源主体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具有关键导向作用。

  鉴于闲置资源主体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的特殊地位,厘清闲置资源主体间的对应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根据闲置资源主体的特征,可将其对应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进行讨论。内部关系主要包含共享平台、闲置资源提供方和闲置资源需求方三方主体的关系[4],不同的组合方式将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设定。外部关系主要是涉及共享平台类企业与同类竞争者及传统行业竞争者三方的关系。内部关系会对外产生外部效应,外部关系也会对内部产生影响,并形成共享经济模式下较为特殊且复杂的关系。显然此关系为共享经济模式的独有之处,也是区别于一般主体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4]。更进一步,如果从法律关系的各项要素角度看,共享经济引发的各类相关责任、行业竞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其实也在于其独特的发展模式以及复杂闲置资源主体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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