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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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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学界普遍认为法律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该弱于对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但是,目前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没有一个比较确定的保护界限和保护程度。再加上大数据时代信息交替更新速度加快,在操作上给信息的阻隔传递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提出在目标

  [摘 要]学界普遍认为法律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该弱于对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但是,目前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没有一个比较确定的保护界限和保护程度。再加上大数据时代信息交替更新速度加快,在操作上给信息的阻隔传递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提出在目标信息传递之前进行控制,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增加对信息传递的管控,事前两步法判断信息是否公开,事后建立分级处罚机制。

  [关键词]大数据;公众人物;隐私权
 

大数据论文

  一、公众人物的定义

  我國对于公众人物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界对于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比如有学者没有将政治人物纳入公众人物的概念范畴 [1]。王利明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当中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人。不仅包括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科学家、劳模、政府公职人物,也包括偶然卷入新闻事件,获得高曝光度的罪犯及其相关人物等[2]。讨论公众人物就必须要承认此群体的特殊性。本文所指的公众人物主要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种是根据是否出于自愿而成为公众人物划分为自愿公众人物与非自愿公众人物,另一种是根据其人物性质划分为政治公众人物与非政治公众人物。这两种分类可以两两结合,并不是排斥对立的。比如一般的歌星就可以归类为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但不管是属于自愿公众人物或非自愿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物或非政治公众人物,都必须具有公众的性质。除此之外,公众人物一般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3],且公众人物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

  (一)公众兴趣性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公众兴趣性。对于自愿公众人物来说,如歌手举办演唱会或者是参加综艺节目等,都会有广大的支持者到现场,这些支持者对他们所关注的明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而公众人物也希望获得关注度。对于非自愿公众人物来说,如因为有很强关注度的社会新闻的主人公,他们大多原本没有想到自己因为一些特殊的事件而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也并不愿意让自己成为社会舆论的漩涡中心,但因为该事件具有很多的争议点,自然造成关注度上升。

  (二)公共利益相关性

  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4],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可以通过利用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从中获取巨额利益,这种特殊性使得他们的隐私权“被侵犯”时更容易在法理上找到合法理由,即为了公众利益而公开隐私。

  (三)与知情权的冲突性

  这里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的知情权,主要包括公民的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知政权是指公民有权知晓国家各项政策、事务以及公职候选人的个人背景、财产状况乃至家庭婚姻状况等。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5]。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利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因而公众人物不得以个人隐私权保护为由进行对抗的,但也不是绝对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且其隐私公开的程度和范围等应当是允许商榷的,需要法律条款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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