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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数据保全之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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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电子数据保全在当前的民事司法中存在应用混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部分保全技术方案可靠性差、自我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在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方面,应当把电子数据保全和公证分清界限,否定其公证性质,而

  摘 要:电子数据保全在当前的民事司法中存在应用混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部分保全技术方案可靠性差、自我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方面。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在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方面,应当把电子数据保全和公证分清界限,否定其公证性质,而在适用电子认证服务相关规范时,则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在部分保全技术方案可靠性方面,应在理论和实践中区分离线保全和在线保全,其中在线保全对电子数据来源客观性有较高要求,也是未来电子数据保全的发展方向,当予重视。另外,由于目前保全主体无法律资质,电子数据保全要保证其中立性,就应特别重视对自我监督机制的建设。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自我监督方案主要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存证和“中心化”的基于超级哈希函数的全局监督,但两者也均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分析。

  关键词:电子数据保全;司法存证;司法应用;电子数据;第三方

内蒙古大学学报

  《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59年,1993年由季刊改为双月刊,是综合性科学技术类学术期刊。

  电子数据保全是当前民事司法中电子數据客观真实性保障的手段之一,目前司法判例中出现较多的电子数据保全产品有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可信时间戳”保全系统、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存语录”、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易保全”等。电子数据保全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处理、保存、出证、认证,使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更容易捕捉到案件的事实信息,形成正确的证据事实,提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电子数据保全所发挥的作用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电子数据进行的证据保全和公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大致相同,但由于电子数据保全是一种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特殊性而发展起来的保全机制,在保全效果方面相较另外两种而言有较大优势① 。

  就目前电子数据保全的发展情况来说,理论界对此类保全方法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寥寥无几,实务界了解电子数据保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也不多,总体上电子数据保全发展较为缓慢。因此,若要充分了解电子数据保全的作用机理和法律效果,就必须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获得第一手资料,就司法实践中各方面对电子数据保全法律效果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况进行理论上的归纳分析,最终得出一般性结论。当前电子数据保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和保全技术方案可靠性存疑两个大方面,其中法律规范适用不统一包括主体资质和保全行为性质不明两个具体方面,保全技术可靠性存疑则包括电子数据来源客观性存疑和自我监督可靠性存疑两个具体方面。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够在理论上对当下电子数据保全在民事司法中的具体应用和认定提供较为具体、可行的建议,同时对相关立法的发展也能够提供一种框架范式。

  一、电子数据保全的概念界定

  电子数据保全是一类实践先行于立法的技术服务方案,其主要借助独立于国家机关的社会第三方主体而实施。从相关行业的发展来看,这一技术和服务实践始自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高科技企业。1994年设立的Suret.com公司(原名为Surety Technologies),率先使用哈希摘要技术(HASH)对用户提供的电子文件进行处理,通过一系列操作流程生成证明电子文件原始性和客观性的数据证书,以此对进入纠纷解决程序的电子数据安全性进行技术背书。这种业务活动在当时被称作“数字公证服务”(Digital Notary Service),意为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客观性进行权威证明,并能够提供和公证服务相当的安全度和公信力。除了Surety.com公司外,提供类似服务的还有美国Furstuse公司、Authentidate公司等[1]。Furstuse公司和Surety.com公司有合作关系,其接受用户提供的电子数据之后,对该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处理,而后把处理所得的哈希函数值发送至Suret.com公司,由其加盖时间戳,完成电子数据的原始性锁定,再把被锁定的文件送回Furstuse公司加以存储,待用户涉诉,就可以向Furstuse公司直接调取该文件;Authentidate公司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发电子邮戳并以此为电子数据提供原始性证明的公司,其采用数字签名、时间戳与哈希加密等技术为电子数据提供一种“不可抵赖的认证服务”,该公司的服务模式和相关技术被视为美国传统证据保存方案——贝茨印章①的终结者,目前广泛应用于美国诉讼电子文件整理和法庭证据审查[2]。

  通过哈希函数加密、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做法是信息时代下证据保全制度在电子数据领域发展的新兴成果。在实践中,此类技术不仅被如上所述的Suret.com、Furstuse以及Authentidate等第三方社会主体用于从事电子数据保全行为,而且因其安全性高、成本低廉以及效率高等优点,也开始被应用于司法存证等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导的诉讼行为中,但由于目前大多数的电子数据保全技术专利都集中在第三方社会主体手里,国家司法机关通常选择和这些社会主体合作,保护数据安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使用哈希函数加密、时间戳等技术保全电子数据已经成了一种特殊的证据保全方法,这种保全方法在中国司法实务中也越来越常见。

  和许多实践先行于立法的法律现象一样,电子数据保全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状况呈现出名称多样、应用混乱、观念差异大等特点,再加上电子数据保全本身的技术方案具有高度开放性,除了现在常用的数字签名、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外,未来可能会加入更多的技术及其不同的组合方案,因此在理论上为这种行为进行具体概念上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仅能通过对现有应用情况进行描述,以明确其所指范围。另外,“电子数据保全”这一提法实际上是目前该行业内对此项业务进行的符合行为目的的描述,意在强调此行为是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认证等工作,以实现电子数据的前后一致性对比,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和《公证法》中的证据的保全公证具有大致相似的目的,于是便借用了“保全”一词。实践中也有称这类行为为“第三方保全”或“第三方存证”的情况,意在强调其多为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第三方主体”所实施,且具有一定商业性。这类提法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电子数据保全所指代的应当是“一类能够保障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性的技术方案的总称”,至于这类技术方案的实施主体却不宜过于固化,毕竟当前社会上已经出现由法院、检察院起主导作用的司法区块链存证服务模式(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深圳龙岗区法院“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等),而当未来此类技术趋于成熟、应用范围更为广阔的时候,也极有可能作为司法机关保全证据的主要方法。因此,基于行业使用习惯和行为目的等方面的考量,笔者认为,在名称上,使用“电子数据保全”或其简称“数据保全”的提法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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